預付卡採購商品能開增值稅專票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寵物
  • 2021-07-29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稅總〔2016〕53號文)第三條規定,單用途預付卡購買商品(服務),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不得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總〔2016〕53號文還定義單用途卡,是指髮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從該檔案條款來看,這裡的“購卡人、充值人”應包括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人。那是不是說以後一般納稅人企業如果採用購買“預付卡”形式進行相關商品或服務採購時,均不得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分析一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為什麼規定用預付卡購買商品、服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筆者分析原因如下:

1、從單用途預付卡運作流程來看,購卡人、充值人有可能是最終消費者,國稅發〔1993〕150號檔案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包括:(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專案。

2、購卡人和充值人(付款人)和實際商品或服務的採購方(受票方)有可能不是同一方,特別是在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其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根據筆者調查,目前市面上的單用途預付卡可分為記名卡和無記名卡,記名卡主要是針對特定單位發放的享受某種優惠的憑證。有鑑於此,如果記名式預付卡的購買方是實際商品和服務的採購方,而該購買方又是一般納稅人,並且髮卡企業與商品、服務銷售企業是同一方,那麼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公平的,這也不是國稅公告〔2016〕53號文的初衷。筆者認為,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一、購卡人或充值人是一般納稅人企業

二、購卡人或充值人透過非現金方式向售卡企業支付預付款(記名卡)

三、預付卡最終使用方是原購卡人、充值人

四、購卡人或充值人在原售卡企業採購商品或服務

五、售卡方與商品、服務銷售方是同一個一般納稅人企業

六、售卡方在售卡環節不得開具發票給購卡人和充值人,應在購卡人和充值人採購商品(銷售)環節開票。這一條是為了保證開票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以上“一”是證明購卡人或充值人不是最終消費者,保證符合國稅發〔1993〕150號檔案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包括: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專案。以上“二”“三”“四”“五”是證明開票人符合國稅發〔1995〕1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也就是“三流合一”,即“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

舉例說明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大華酒類批發公司,為了吸引大中型超市、酒店採購本公司經銷的“黃河大麴酒”,3月份採用預付卡8折的方式進行促活動(以下簡稱記名式大華預付卡)。當月A超市(一般納稅人)用銀行存款購買“大華預付卡”80萬元,在本年12月份,A超市用“大華預付卡”在大華酒類批發公司一次性採購商品100萬元(折前價)。本例同時符合上述規定的六個條件,故財務處理如下:

(一)售卡企業(同時是銷售企業大華公司)

1、出售大華卡時

借:銀行存款 80萬元

貸:預收帳款——A超市 80萬元

2、A超市最終採購商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預收帳款——A超市 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8。3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1。63

(二)購卡人和充值人(A超市)

1、支付預付款

借:預付帳款——大華公司 80

貸:銀行存款 80

2、採購商品黃河酒

借:庫存商品 68。3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1。63

貸:預付帳款——大華公司 80

參考資料

財經。搜狐[引用時間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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