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的距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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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2

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的距離為 ↑十字路口 3級 2010-04-19 回答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老城區內不少於南北向建築相鄰兩棟建築高度之和一半的0。8倍;新城區不少於1。0倍,並符合消防要求。 當新建建築在已形成建築南側或北側,原建築未留足間距的,新建建築退讓原則上不少於自身建築應退間距,並應符合消防要求。原建築產權方要求新建建築多退讓的,新建建築具備退讓條件,由原建建築產權方與新建方協議退讓;不具備條件的,新建建築可以不多退。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東西相鄰關係建築老城區不少於6米,新城區不少於8米;南北相鄰關係建築,按前款縱牆面與縱牆面間距計算。 山牆面與縱牆面重疊面超過縱牆面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按縱牆面與縱牆面間距計算。 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 ①貼鄰:相鄰不開窗的前提下,可不留間距貼鄰建設,但建築要符合防火要求。 ②相鄰建築單側開窗,應留間距4米以上。已建房屋山牆開窗沒有留足自身應留間距,新建方只須留足對等間距且不得開窗,同時建築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已建建築未經規劃許可自行開窗的,新建方可以貼鄰建設,但建築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③相鄰建築開窗應留間距6米以上。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南北向建築24米以下部分間距按前項第1目計算,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3倍進行遞加計算。老城區不少於24米,新城區不少於26米。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東西向相鄰關係不少於13米,南北向相鄰關係按縱牆面與縱牆面間距計算。 3、山牆與山牆面的間距: ①貼鄰:雙方不開窗的前提下,可以不留間距貼鄰建設,但建築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②留間距:不少於13米。 ③一方已經開窗,且沒有留夠自身間距一半以上,新建方所留間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的間距:老城區不少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8倍,並不少於13米;新城區不少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並不少於13米。最大間距老城區不少於24米,新區不少於26米。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的間距按第(二)項第1目計算。 2、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二)項第2目計算。 3、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二)項第3目計算。 臨城市主幹道、次幹道、支路,根據城市規劃用地條件及城市空間景觀要求佈置的建築與周邊現有的永久性建築之間間距,按前款執行確有困難的,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少於前款相關規定的90%,且必須符合消防要求。 第九條 新建學校的教學用房、醫院的醫療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專案以及與其相鄰的新建建築物,建築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外,還應在各自應退距離基礎上加大10%。 第十條 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間距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 第十一條 居住建築與其南側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確定;與其北、東、西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 第十二條 建築間距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築間距按相鄰建築主牆面間距計算。 (二)建築縱牆面外挑陽臺、樓梯平臺、走廊及凸出輔助設施部分的累加長度超過縱牆面二分之一的,其間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三)建築山牆面設定外挑陽臺的建築間距按陽臺外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建築間距按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相關條款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非平行佈置建築(即建築正南北向重疊面最遠和最近的加權平均數)之間的建築間距,按正南北向相對影響面的平均距離計算。非平行佈置的建築之間正南北向相對影響面最近點的距離,應不少於按前面八條、九條、十條計算間距的0。5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非平行佈置建築之間的角度超過600的,則按建築縱牆面對山牆面的規定計算建築間距。 兩幢建築雖為平行建築,與正南北向夾角在15°以下(含15°)的按平行建築間距計算,在15°-60°之間按非平行佈置建築計算在60°(含60°)以上的按垂直距離之間距計算。 第十四條 相鄰建築後退規劃用地範圍線,雙方各向規劃用地範圍線起計算後退距離,後退距離不少於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間距的一半。 第十五條 新區部分已基本建成區域內新建零星建築,按新區間距標準確有難度的,可參照老城區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新建建築物,其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建設規模、使用性質、與道路另一側建築間距等情況確定,原則上臨主幹路、次幹路及支路分別後退8米、5米和3米。但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的居住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3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下底層帶商業用房的建築物及小型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5米。 (三)新建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15米,老城區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減少後退距離,但不得少於應退距離的80%。 (四)工業廠房、倉庫、管理用房等,在滿足道路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 (五)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擋土牆,必須後退規劃道路紅線1米以上,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修建建築物,其臺階、坡道、基礎、地下室、施工維護設定、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規劃道路紅線。本條規定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以建築物最外凸部分起算。 (六)在城市規劃中設有明確的公共通道邊新建建築物,由城市規劃部門根據相鄰關係和建築間距要求確定退讓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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