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需要哪些專項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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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24

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需要哪些專項體檢 藍色星空 1級 2017-03-13 回答

職業衛生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瞭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裝置,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佈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 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所屬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總部監督、企業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 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第五條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 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管理

第八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環保局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企業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各企業的安全(環保)部門是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主管機構。

第十條 在將醫療衛生機構交地方的過程中,企業現有的職業病防治專職技術服務機構應予以保留。

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佈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裝置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裝置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第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式,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專案的設計審查。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專案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企業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第十八條 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第二十條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業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專案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4]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02]250號)執行,並由各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第四章 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企業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企業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企業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鑑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

第三十條 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儲存期限妥善儲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一條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二條 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防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 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彙報,並向員工公佈。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工藝裝置的管理,對易產生洩漏的裝置、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 企業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執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三十八條 企業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條 企業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條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裝置,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第四十一條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四條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絡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第四十五條 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執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式取得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企業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等報告。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防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範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三條 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班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條 企業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五條 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五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十七條 企業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僱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對放射線、噪聲、硫化氫、氫氟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各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銷售企業由油品銷售事業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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