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學案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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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3

刑罰學案例二十九宏宏2010.11.29 回答

我從部落格中看到的觀點,很有意思,可以探討一下!

認為甲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的論證:

1、甲和乙雙方已經合法、自願的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甲與乙是合法的夫妻。既然是合法夫妻,那麼雙方之間發生的性關係就是夫妻間性生活的主要內容。夫妻之間的性行為是民事主體之間合意行為。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夫妻之間性行為是自願的、合法的,就不存在違法性。因此甲不構成強姦罪。

2、甲的行為最多算是一個婚內強姦行為。婚內強姦行為僅僅是學理上的一種觀點。這一理論的產生是隨著國際女權主義運動和人權運動的發展才在西方發達國家提出來。在西方法治社會,法律比較完善的情況下,該理論尚且沒有被立法者所明確採納。對於中國這個法治尚不算髮達的國家,該理論僅僅是學術界的一種觀點,並沒有在司法實踐中採納。

3、根據婚內強姦理論起源的情況來看,該理論也僅僅在西方法治體系非常完善、法治理念及其深厚,且人們的權利意識很強的情況下才出現。而在中國,自古以來婦女的社會地位就不高,奉行著“男尊女卑”的理念。又且婦女們奉行著“在家由父,出嫁從夫”等傳統觀念,因此夫妻之間的性行為即使存在著一定強迫、暴力傾向,也不能被認定為強姦行為。

綜上所述,甲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強姦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認為甲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的論證:

1、甲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強姦罪的定義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結合本案中的事實情況,甲趁乙不備,突然將乙抱起按倒在床上,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將乙某雙手捆綁在床架上,用一條毛巾堵住乙的嘴,強行與乙發生了性行為。從甲事先將乙騙到自己住處,並事先準備好繩子、毛巾等作案工具來看,甲的強姦行為是有預謀、有準備的。另外在該行為過程中,甲也實施了捆綁等暴力、脅迫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進而強行與對方發生了性關係。因此,甲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2、甲與乙之間的婚姻關係不能成為阻卻甲的行為違法性。甲與乙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構成了形式上的法定婚姻。但根據案例中的事實可以看出,甲與乙之所以辦理結婚手續主要是為了實現單位分房。且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雙方並沒有同居生活,也未發生合法的、符合雙方意願的性關係。甲乙之間實際上是隻有夫妻之名而沒有夫妻之實。從雙方認識到辦理結婚登記又到雙方商量離婚,他們之間並沒有發生過一次性關係。而僅有的這次性關係也是在甲方對乙方實施捆綁、塞口等暴力行為下,嚴重違反乙方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

3、我國司法實踐和學理研究中早就存在了婚內強姦問題。婚內強姦行為還沒有法律明確確定,尚不能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但該問題在學理界和司法實踐中也逐漸獲得了大家的認可。既然合法有效的婚姻中尚且存在強姦行為,更何況在這種有名無實婚姻中、且存在嚴重暴力情形的行為,更應當被認定為強姦行為。

綜上所述,甲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強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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