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不能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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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27

附加刑不能獨立適用律臨馮軾律師 2022-04-26

法律分析:可以處兩種以上的附加刑。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幾種不同情況下數罪併罰規定的內容來看,都是指主刑的並罰,並不包括附加刑的並罰。目前,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對於附加刑的並罰,法官可根據不同情況,適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第71條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並罰,即限制加重原則、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這是刑法理論界和司法界所公認的數罪併罰的三大原則。這三項原則亦當然適用於附加刑的並罰。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又可以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附加刑。在適用時,主要是針對較輕的犯罪。根據刑法第34條和第35條的規定,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如在刑法中對盜竊罪明確了可“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1997年12月23日的批覆指出: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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