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嵩山古建築群保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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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30

鄭州市嵩山古建築群保護管理規定北大法寶 2022-05-2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嵩山古建築群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嵩山古建築群,包括登封市行政區域內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第三條嵩山古建築群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實行保護與利用相結合、整體環境風貌控制與重點保護相結合、專門管理與群眾參與相結合。第四條凡在嵩山古建築保護區域內從事保護管理、生產經營、開發建設和旅遊、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五條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嵩山古建築群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嵩山古建築群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第六條登封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嵩山古建築群的保護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編制保護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嵩山古建築群的保護管理工作。

登封市財政、宗教、旅遊、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公安、交通、水行政、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和嵩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嵩山古建築群的保護工作。

嵩山古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嵩山古建築的保護工作。第七條嵩山古建築群屬於國家所有,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有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嵩山古建築群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對在嵩山古建築群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保護範圍和保護物件第九條嵩山古建築的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範圍為準。第十條嵩山古建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四至界限的標誌和界樁,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設定。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標誌和界樁。第十一條嵩山古建築群的保護物件包括:

(一)保護範圍內的古建築物、構築物、附屬建築物及其遺址;

(二)古建築保護管理機構儲存、陳列的文物和重要資料;

(三)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

(四)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名木;

(五)構成古建築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六)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人文遺蹟。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二條登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宗教、旅遊、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的嵩山古建築群總體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嵩山古建築群保護管理工作。第十三條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對嵩山古建築群的保護狀況進行定期監測,提出監測評估報告,並報鄭州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第十四條登封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嵩山古建築周圍的地質監測和地質災害評估,劃定礦產資源禁採區,防治山體滑坡、地面塌陷等災害,確保文物安全。第十五條登封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古建築保護的需要,做好嵩山古建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綠化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維護自然環境風貌。第十六條在嵩山古建築保護範圍內植樹,不得危及古建築安全。現有樹木可能危及古建築安全的,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或使用人應當及時移植或清除。

嵩山古建築保護管理機構或管理組織應當加強對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第十七條嵩山古建築所在區域的建設行為應當符合嵩山古建築群總體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有損文物安全或損害構成古建築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禁止在嵩山古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禁止在嵩山古建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下列建設行為:

(一)修建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及其環境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安裝產生強烈震動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或汙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

(三)進行產生強烈震動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作業;

(四)其他可能有損文物歷史風貌或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設行為。

嵩山古建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或在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登封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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