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從無"是指什麼案件?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詩詞
  • 2022-03-30

"疑案從無"是指什麼案件? 月滿樓 1級 2016-12-10 回答

“疑罪從無”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當刑事案件主要事實情節處於認定上的真偽不明狀態,證據不夠充分確鑿、不足以形成對指控犯罪的確證,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與否,從而推定被告人無罪,對被告人作出無罪的宣告和裁判。“疑罪從無”是從無罪推定原則派生出來的一項規則,其內涵在於:審判機關審理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指控的刑事犯罪案件,無法就指控提供的證據形成罪的確證,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疑問,不能認定犯罪成立與否,應當負有宣告並判定被告人無罪的義務和職責;從另一個角度看,則是當被告人面對公訴機關或自訴人的犯罪指控,在審判機關無法就所指控提供的證據形成有罪確信時,應當享有被宣告並判定為無罪的權利。“疑罪從無”關係到刑事訴訟中刑事證明責任的分配、刑事證明標準的確定、以及指導我們對待被指控人態度的刑事司法理念,其價值定位主要不在於發現犯罪事實,而是降低被告人因被戴上手銬、穿著囚服而在刑事審判中承擔被定罪的巨大風險,保護其免受無盡的刑事追究,捍衛人權,是民主法治文明的必然產物。“無罪推定”被視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權的邏輯起點,而“疑罪從無”則體現了在漸進式民主法治程序中向“無罪推定”之人權保障目標的靠近。我國1996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無罪推定”的精神,使得“疑罪從無”在我國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體現。其中,刑訴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它的題中應有之義為:定罪權專屬於人民法院;法院確定任何人有罪,必須依法;摒棄了“有罪推定”、“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確立了“疑罪從無”。同時,刑訴法第162條第3項又在通常的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之外,增設了一種“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型別,即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經過審理終結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被視為我國“疑罪從無”的典型表述,也標誌著我國刑事訴訟朝著“無罪推定”邁出了可貴的一步。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疑罪”從有、從無之爭,集中表現了刑法人權保障機能與保護社會機能之價值衝突。“疑罪”從理論上講有兩種可能性,要麼有罪,要麼無罪,“疑罪從無”有背“有罪必罰”,有放縱犯罪之慮,而“疑罪從有”卻有“刑及無辜”,濫用刑罰之憂。“刑罰是兩刃之劍。使用不當會兩敗懼傷”。尊重人權、保障人權是當代法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疑罪”擇其有,無疑是輕視人權,濫用刑罰權及社會本位的表現,與刑法的保障機能和現代刑事法制的根本精神相悖,“疑罪從無”則是其必然的結論。刑法對社會的保護機能,即最大限度地控制犯罪,保護社會的利益,是透過對犯罪予以刑罰打擊為手段的,即透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達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之效果。當嫌疑人是否犯罪存疑的情況下,採取“疑罪從有”原則,如果嫌疑人確屬有罪,透過刑罰手段予以處罰,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可達到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之目的,但由於其罪存疑,難免有“濫施刑罰”之陰影,對犯罪者適用刑罰之功效將大打折扣;反之,如果嫌疑人無罪,“疑罪從有”,結果則是刑及無辜、刑罰權濫用、人權受到摧殘,而同時使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刑罰的適用則完全與刑法宗旨相背,刑罰之正義喪失貽盡,刑罰適用之功效等於負值,人民會因個人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而喪失對法律的歸屬之感,產生對司法人員的信任危機,進而影響依法治國的程序。可見“疑罪從有”不僅無法實現刑法的保障機能,也不能使刑法對社會的保護機能得以圓滿的實現,而且還構成了刑罰和犯罪對社會利益和公民人權的雙重威脅。而“疑罪從無”在滿足刑法保障機能要求的同時並不意味著對社會保護機能的放棄。事實上,對有罪者因暫時不能確證而從無,只要將來能夠予以完全確證,刑罰對於他仍是不可避免的,同時由於犯罪嫌疑人已被納入刑事訴訟的程式之中,國家刑罰的威懾力,事實上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作用於他,刑法對社會的保護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滿足,刑罰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予以發揮。因此,“疑罪從無”可使刑法的各種價值儘可能的得以滿足,其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則被現代文明國家的刑事立法與司法普遍認可。

"疑案從無"是指什麼案件? Professor 1級 2016-12-08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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