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介那簽訂了居間協議,約定了付款日期,現下家未按約定日期付款,我是否可以單方面終止居間協議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詩詞
  • 2022-08-21

在中介那簽訂了居間協議,約定了付款日期,現下家未按約定日期付款,我是否可以單方面終止居間協議越走越遠的旅客2017.05.28 回答

毋庸置疑,算違約,違約責任具體看合同如何規定的。

但一般都沒人計較,順利的把交易完成才是上策。因為你說的情況,買家不是惡意違約!

在中介那簽訂了居間協議,約定了付款日期,現下家未按約定日期付款,我是否可以單方面終止居間協議匿名2017.05.28 回答

在有的案例中,委託人在居間合同中已約定了居間費用具體的付款時間及違約責任標準,但居間人向委託人口頭承諾中介費可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或合同履行的某一階段交付,以及解決第三點建議中所述問題時支付,其後,居間人卻起訴要求委託人承擔逾期支付中介費的責任。法院在委託人無證據證明居間人口頭承諾過變更具體條款時,只能支援居間人的訴求。

委託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幾乎會相當於雙倍支付中介服務。理由是中介公司所出具的格式條款均約定房屋買賣的當事人,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買賣雙方同意在簽約日或某一時間內支付該中介服務費,逾期支付的應按一定的違約計算標準(該標準往往是每日應付款的1%或5‰)計付違約金。

按該標準計算,違約方逾期付款的,在100天或200天后中介公司除取得約定的中介服務費外,還可獲取相當於中介服務費一倍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此,無論房屋買賣合同能否得到實際履行,均會導致當事人損失的進一步增加。因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委託人應要求中介公司作書面承諾,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另外,在實踐中,最好把支付中介費和中介的工作進度結合起來,約定根據工作進度按步驟支付費用,這樣比較合理,也不容易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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