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條約時間及內容
- 2022-09-14
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奕劻、李鴻章全權代表清政府,同這11個國家在北京正式簽訂喪權辱國的《辛丑各國和約》,簡稱《辛丑條約》(因這一年是農曆辛丑年而得名)。
1.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計982,238,150兩 (九億八千二百二十三萬八千一百五十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臺、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山海關至北京沿鐵路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嚴重危害
一、鉅額的賠款,是列強對中國空前的大規模勒索;為支付這筆賠款,在此後的39年裡,清政府加緊搜刮人民,使中國人民生活更加貧困,社會經濟更加凋敝。
二、在北京設立的“使館界”,實際上是“國中之國”,是帝國主義策劃侵略中國的大本營。外國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區,使清政府完全處於軍隊的控制之下,便於侵略者直接派兵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
三、按照條約規定,清朝官吏嚴厲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進一步成為帝國主義幫兇。
四、該設外務部的規定,便於清政府能夠按照外國侵略者的意旨實行賣國的外交政策。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中國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確立了清政府為帝國主義列強的忠實走狗的地位,從此,清政府完全成為資本,帝國主義列強統治中國的工具。它的簽訂,標誌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1)主要內容:
1.賠款。清政府賠款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計9.8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臺、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山海關至北京沿鐵路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2)簽訂時間:
辛丑條約 即《辛丑議定書》,或《辛丑各國和約》。八國聯軍攻佔北京後強迫清政府訂立的喪權辱國條約。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年) 9月7日由清政府全權代表奕(匡力)、李鴻章與英、美、俄、德、日、奧、法、意、西、荷、比十一個國家的代表在北京簽訂
一,是一喪權辱國的條約。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陽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條約共有12條正文和19個附件,主要內容是:
①中國賠款4.5億兩白銀,以關稅、鹽稅和常關稅作擔保,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9。8億兩。
②在北京東交民巷設立使館區,由各國駐軍把守,中國人一概不準在內居住。 ③拆除大沽炮臺和北京至海通道的各炮臺;在天津周圍20裡內不得駐紮中國軍隊,列強可以在北京駐紮防守使館的衛隊,並在京榆鐵路沿線包括山海關在內的12個要地駐紮軍隊;至少兩年內禁止中國進口軍火和製造軍火的材料。
④永遠禁止中國人成立或參加“與諸國仇敵”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吏必須保護外國人的安全,否則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懲辦贊助過義和團運動的“首禍諸臣”,在外國人“遇害被虐”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
⑤中國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並指定皇族親貴擔任外務大臣。 《辛丑條約》極大地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清政府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從此陷入了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深淵。
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洋歷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辛丑條約》共12款,還有19個附件
主要內容
1.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計982,238,150兩 (九億八千二百二十三萬八千一百五十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臺、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嚴重危害
一、鉅額的賠款,是列強對中國空前的大規模勒索;為支付這筆賠款,清政府加緊搜刮人民,使中國人民生活更加貧困,社會經濟更加凋敝。
二、在北京設立的“使館界”,實際上是“國中之國”,是帝國主義策劃侵略中國的大本營。外國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區,使清政府完全處於軍隊的控制之下,便於侵略者直接派兵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
三、按照條約規定,清朝官吏嚴厲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進一步成為帝國主義幫兇。
四、該設外務部的規定,便於清政府能夠按照外國侵略者的意旨實行賣國的外交政策。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中國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標誌著以慈禧太后為首的清政府已甘當“洋人的朝廷”,從此,清政府完全成為資本、帝國主義列強統治中國的工具。它的簽訂,標誌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1)主要內容:
1.賠款。清政府賠款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計9.8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臺、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山海關至北京沿鐵路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2)簽訂時間:
辛丑條約 即《辛丑議定書》,或《辛丑各國和約》。八國聯軍攻佔北京後強迫清政府訂立的喪權辱國條約。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年) 9月7日由清政府全權代表奕(匡力)、李鴻章與英、美、俄、德、日、奧、法、意、西、荷、比十一個國家的代表在北京簽訂
辛丑條約 即《辛丑議定書》,或《辛丑各國和約》。八國聯軍攻佔北京後強迫清政府訂立的喪權辱國條約。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年) 9月7日由清政府全權代表奕(匡力)、李鴻章與英、美、俄、德、日、奧、法、意、西、荷、比十一個國家的代表在北京簽訂。
條約的主要內容:清政府賠款白銀4。5億兩,以海關等稅收作保;保證嚴禁人民反對外國侵略;拆毀大沽炮臺,允許帝國主義國家派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重要地區;劃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居住。
《辛丑條約》對中國的影響:帝國主義向中國勒索鉅額賠款,本息合計達白銀9。8億兩,成為中國人民的沉重負擔。《辛丑條約》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這樣,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辛丑條約》使中國完全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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