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治獄的原文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詩詞
  • 2022-10-30

於公治獄的原文灼眼的夏娜329d 2016-06-03

於定國字曼倩,東海郯人也。其父於公為縣獄吏、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於公所決皆不恨。郡中為之生立祠,號曰於公祠。

東海有孝婦,少寡,亡子,養姑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姑謂鄰人曰:“孝婦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壯,奈何?”其後姑自經死,姑女告吏:“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不殺姑。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於公以為此婦養姑十餘年,以孝聞,必不殺也。太守不聽,於公爭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於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論殺孝婦。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於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強斷之,咎黨在是乎?”於是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歲孰。郡中以此大敬重於公。

定國少學法於父,父死,後定國亦為獄中、郡決曹,補廷尉史,以選與御史中丞從事治反者獄,以材高舉侍御史,遷御史中丞。會昭帝崩,昌邑王徵即位,行淫亂,定國上書諫。后王廢,宣帝立,大將軍光領尚書事,條奏群臣諫昌邑王者皆超遷。定國由是為光祿大夫,平尚書事,甚見任用。數年,遷水衡都尉,超過廷尉。

定國乃迎師學《春秋》,身執經,北面備弟子禮。為人廉恭,尤重經術士,雖卑賤徒步往過,定國皆與鈞禮,恩敬甚備,學士鹹稱焉。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於定國為廷尉,民自以不冤。”定國食酒至數石不亂,冬月治請讞,飲酒益精明。為廷尉十八歲,遷御史大夫。

甘露中,代黃霸為丞相,封西平侯。三年,宣帝崩,元帝立,以定國任職舊臣,敬重之。時陳萬年為御史大夫,與定國並位八年,論議無所拂。後貢禹代為御史大夫,數處駁議,定國明習政事,率常丞相議可。然上始即位,關東連年被災害,民流入關,言事者歸咎於大臣。上於是數以朝日引見丞相、御史,入受詔,條責以職事,曰:“惡吏負賊,妄意良民,至亡辜死。或盜賊發,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後不敢復告,以故浸廣。民多冤結,州郡不理,連上書者交於闕廷。二千石選舉不實,是以在位多不任職。民田有災害,吏不肯除,收趣其租,以故重困。關東流民飢寒疾疫,已詔吏轉漕,虛倉廩開府臧相振救,賜寒者衣,至春猶恐不贍。今丞相、御史將欲何施以塞此咎?悉意條狀,陳朕過失。”定國上書謝罪。

永光元年,春霜夏寒,日青亡光,上覆以詔條責曰:“郎有從東方來者,言民父子相棄。丞相、御史案事之吏匿不言邪?將從東方來者加增之也?何以錯繆至是?欲知其實。方今年歲未可預知也,即有水旱,其憂不細。公卿有可以防其未然,救其已然者不?各以誠對,毋有所諱。”定國惶恐,上書自劾,歸侯印,乞骸骨。上報曰:“君相朕躬,不敢怠息,萬方之事,大錄於君。能毋過者,其唯聖人。方今承周、秦之敝,俗化陵夷,民寡禮誼,陰陽不調,災咎之發,不為一端而作,自聖人推類以記,不敢專也,況於非聖者乎!日夜惟思所以,未能盡明。經曰:‘萬方有罪,罪在朕躬。’君雖任職,何必顓焉?其勉察郡國守相群牧,非其人者毋令久賊民。永執綱紀,務悉聰明,強食慎疾。”定國遂稱篤,固辭。上乃賜安車駟馬、黃金六十斤,罷就第。數歲,七十餘薨。諡曰安侯。

子永嗣。少時,耆酒多過失,年且三十,乃折節修行,以父任為侍中中郎將、長水校尉。定國死,居喪如禮,孝行聞。由是以列侯為散騎、光祿勳,至御史大夫。尚館陶公主施。施者,宣帝長女,成帝姑也,賢有行,永以選尚焉。上方欲相之,會永薨。子恬嗣。恬不肖,薄於行。

始,定國父於公,其閭門壞,父老方共治之。於公謂曰:“少高大閭門,令容駟馬高蓋車。我治獄多陰德,未嘗有所冤,子孫必有興者。”至定國為丞相,永為御史大夫,封侯傳世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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