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過就過,不能過離",宋代女性離婚改嫁為何如此有底氣...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詩詞
  • 2022-12-15

"能過就過,不能過離",宋代女性離婚改嫁為何如此有底氣...情感解說家17 2022-08-03

談及宋代女性的婚姻,很多人因為程朱理學的原因,會自然而然的以為:在理學的“枷鎖”下,宋代女性不僅完全沒有婚姻自由,在婚姻關係中也必須從一而終,離婚改嫁更是不可能。其實,事實並非如此,宋代的女性不僅可以離婚,而且宋代女性改嫁之風還十分盛行。甚至,在宋代從法律規定到 社會 思想觀念,再到實際生活,女子改嫁都不是什麼新鮮事,因為宋代女性離婚改嫁不僅被法律所允許,還被各階層的人所接受。

宋代女性離婚改嫁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宋代的 社會 大背景息息相關。中國 社會 自從進入到父系 社會 後,“重男輕女”的思想十分嚴重,導致女性地位一直十分低下,女性被要求“三從四德”、“養在深閨”、“以夫為綱”。可是,在1000多年前的宋代,女性卻可以放下自己的圍裙走出庭院,甚至可以在城市中就業,宋朝中期以後還形成了中國 歷史 上罕見的“重女輕男”現象。比如,《陽穀漫錄》中曾有記錄北宋首都開封的情況:“中下之戶不重生男,生女則愛護如捧擎珠”,說當時的宋代中產階級生了女兒就視若明珠。比如,陳鬱的《藏一話腴》中也記載了南宋首都杭州:“風俗尚侈,細民有女則,生男則不舉”。說南宋時風俗發生了改變,如果生了女兒就很高興,生了兒子都不願意抱。

此外,宋代政府還鼓勵生育並且嚴禁殺嬰。並且,宋代政府設定了“慈幼政策”,主要用來幫助產婦、建立政府官辦的福利機構來收養棄嬰,這樣的措施極大的保護了女性的權利,也減弱了“重男輕女”的思想。甚至,宋代還十分支援女性讀書,這在“女子無才便是德”的中國封建 社會 簡直是一股清流,女性不再只是操持家務的工具,還可以和男性一樣接受好的教育,女子讀書也成為當時的 社會 風氣。比如,司馬光就曾說:“然則為人,皆不可以不學,豈男女之有異哉?”說男女都是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力,所以宋代才會出現了很多的女詞人,其中大名鼎鼎的李清照就是最好的例子。在這樣的 社會 基礎上,宋代的女性權力和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也因此宋代的法律制度在制定婚姻的相關法規時才出現了很多維護女性權力的制度,宋代的 社會 主流思想也對婚姻關係中女性的貞潔觀進行了新的審視,所以,宋代女性可以離婚和改嫁之風盛行,宋代女性離婚改嫁才會如此有底氣。

1,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重利輕義的思想,對婚姻關係中女性的貞潔觀造成影響

首先,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重利輕義的思想,對婚姻關係中女性的貞潔觀造成影響。因為,貞節觀念是封建禮教下對女性的束縛,要求女性一生從一而終。所以,在中國古代 社會 中女性貞潔問題的實質,就是中國古代婦女改嫁問題的實質,也是中國封建 社會 下性道德的延伸,貫穿於中國封建 社會 的始終。比如,歷代統治者並不在意寡居女性的年齡大小,以及女性是否能夠在寡居之下生存,只要是為亡夫守空門不再改嫁的女性,就會被視為“節婦”“貞女”,而被大加褒揚,將婦女守貞潔視為是一種美好道德品質。足見,要求婦女守貞潔是封建 社會 中兩性關係不平等的體現。

然而,宋代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形成了“義利並重”、“重利輕義”的思想,不僅對中國傳統的“重利輕義”思想造成衝擊,也對婚禮關係中女性貞潔觀有了巨大影響。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宋代平民階級的財富也有了可觀的累積,因為擁有財富即代表了擁有一定程度上的個人自由,人民對財富的嚮往和 社會 上重利輕義思想也延伸到了婚嫁領域。而宋代重利輕義思想對女性貞潔觀的影響表現之一,就是宋人對女性貞潔觀有了新的思考和認識,無論是宋代皇帝的赦令,還是仕宦王公的奏章,甚至是文人的詩詞文章,都體現了寡婦不必孤守空門、允許女性離婚的觀點。比如,王安石的《發廩》中有:“築臺尊寡婦,入粟至公卿。我嘗不忍此,願見井地平。”就寫出了王安石不忍見到寡婦獨守空門的現象。比如,宋代的法律條文《宋刑統》中也開始出現了允許夫妻和離的條文:“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很明確的說了夫妻感情不和諧的夫妻,可以和離。

因為,在宋代“重利輕義”的思想下,宋代士大夫認為女性守節、苦守丈夫對於生活毫無用處,沒有任何實用價值,只能束縛人的思想。所以,在宋人看來女性離婚、改嫁是為了保證自己的幸福或者是填飽肚子,遠比守節要重要得多,所謂“肌腸雷鳴無可奈,禮法雖存何足賴。”這種觀點的改變,既是宋人對封建禮教的批判,也是對傳統貞節觀念的革新,背後折射出了宋代商品經濟發展下的求實精神。所以,宋代才會有“琴瑟貴更張”觀點,意為支援夫妻離婚;宋代也會有“賣衣葬罷急謀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現象,意為在將亡夫安葬完以後,就為自己重新謀取夫婿的現象。

2,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女性離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響

其次,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女性可以離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響。宋代的國策是“重文輕武”“以文制武”,使得宋代計程車大夫階層地位崇高,上文已經簡單提及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改變,而他們貞潔觀念改變後,不僅為宋代女性離婚改嫁製造了輿論支援,還在行動上支援婦女離婚改嫁。甚至,宋代士大夫中有資助宋代女性改嫁,或是求取、爭娶離婚、改嫁的女性。足見,宋代士大夫對宋代女性離婚改嫁的支援態度和行動上的支援,也說明了宋代禮教對女性的束縛並不十分嚴格。

其一,宋代皇帝對女性離婚改嫁表示了理解和支援。比如,宋太祖就曾鼓動左衛將軍王承衍之妻樂氏改嫁,也勸說百姓之女改嫁。比如,宋代的公主也有很多改嫁的,宋太祖的妹妹秦國大長公主原本嫁給了米福德,之後改嫁給了高懷德。甚至,宋朝的皇后也有很多是再嫁之婦,比如,宋真宗的劉皇后,原本是商人龔美的妻子,之後才為宋代的皇后;比如,宋仁宗的曹皇后,原本嫁給了李化光,之後才嫁給宋仁宗為後。足見,宋代統治者自己就已經不再鄙視婦女離婚再嫁的現象,證明宋代的貞潔觀從宋代統治者開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而宋代統治者的觀念自然對宋代 社會 產生了倡導的作用。

其二,在宋代,尊長也多支援女性離婚或者改嫁。比如,包拯的兒媳婦因為喪夫,她的父母就勸她改嫁:“喪夫守子,子喪孰守?”比如,陸游和唐婉的離婚,就是因為陸游母親的大力支援才成功的,雖然導致了陸游和唐婉的愛情悲劇,也是宋代尊長支援女性離婚的證據。其中,父母支援寡女改嫁是因為擔心孩子的生活問題,畢竟女性守節不能改變孤貧問題。而父母支援女性離婚則是禮教傳統下,父母對之女婚姻干預的延伸,足見宋人貞節觀念的改觀。

其三,宋代女性不會因離婚、改嫁而自輕自賤。這也是宋代貞節觀念淡薄最明顯的表現,女性作為離婚和改嫁經歷者,不會對離婚、再嫁表現出忌諱的態度。比如,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的兩段婚姻就是很好的例子,她的兩段婚姻包含了包辦婚姻、夫死再嫁、以及狀告丈夫而訴訟離婚的三種婚姻現象,在她的第一任丈夫趙明誠離世後,李清照因為張汝州的熱烈追求改嫁於他,婚後發現他“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後,李清照說出了“猥以桑榆之晚景,配茲駔儈之下材”的豪言壯語,不惜坐牢也要起訴張汝州和他離婚,因為,《宋刑統》有規定:“妻告夫罪,雖得實,徒兩年”。足見,在宋代對守節和離婚的認識已發生質變,宋代女性不以自己離婚、再嫁為恥,表現出宋代女性豁達自若的氣質,這也是宋代女性離婚改嫁如此有底氣的根本原因。

綜上可知,在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導致宋代各階層的貞潔觀發生了改變,對女性離婚改嫁的態度也有了巨大改變。宋代士大夫,不僅為宋代女性離婚改嫁製造了輿論支援,還在行動上支援婦女離婚改嫁,宋代女性不會因離婚、改嫁而自輕自賤,也證明了宋代女性地位在商品經濟下的大幅度提高。

因為,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重利輕義的思想,對婚姻關係中女性的貞潔觀造成影響,宋代從上至下的貞潔觀都發生了巨大改變,連帝王都表示支援,還親自付諸於行動。所以,在體現統治階層意識的宋代法律中,出現了很多利於女性離婚改嫁的法律規定。

1,宋代法律對宗室之女離婚再嫁的規定

首先,宋代對於宗室之女離婚再嫁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關於女性離婚再嫁的規定,宋代的法律有發展的歷程,在北宋初年,規定是女性如果喪夫即便沒有兒子也不允許再嫁人,到了宋英宗時期,汝南郡王趙允上書道宗室女無子不可再嫁是“非人傳”的規定,請求下令革除。之後,宋代關於女性再嫁的法律再次更改:“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少縣官已上,即許為婚姻。”意思是宗室之女再嫁的情況是,如果她的祖父和父親兩代人都擔任過縣官之上殿直官員,才被允許再嫁。足見,雖然宋初對女性再嫁仍有不少的限制,但是開了不許再嫁的禁令。

到了宋神宗時期,關於宗室之女改嫁的條件再次被降低。宋神宗詔令:“宗女毋得與嘗娶人結婚,再適者不用此法。”說宗室之女不得與再娶之人結婚,但是再婚的宗室女可以不遵守這個法律。另外,宋神宗還發布了鼓勵官吏娶再嫁女的法律:“宗室袒免以上女與夫離而再 嫁,其後夫已有官者,轉一官。”意思是說,娶宗室再嫁之女的官員在已有官職的基礎上升職一級。從以上條令可見,宋代中期以後,宗室婦女開始有了改嫁的權利,法律對女性改嫁的條件也逐漸寬鬆。

而關於宋代女性離婚的法律,分為和離和起訴離婚兩種。比如,《宋刑統》有規定:“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說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和離的情況,女性可以不用坐牢。因為,宋代的《宋刑統》有規定:“妻告夫罪,雖得實,徒兩年。”說女性狀告丈夫有罪的,即便丈夫的罪被查實女性也要坐牢兩年,上文提到的李清照在狀告張汝州成功後就坐了一段時間牢,雖然經過別人搭救沒有兩年那麼長,但也算因為起訴離婚坐牢了,但這也證明了宋代相較於前代給了女性起訴離婚的自由選擇權,已經算是一大進步。此外,宋代的《宋刑統》對於女性離婚還有其他的規定:“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夫長期外出不歸”、“夫因罪移鄉編管”、“夫將妻僱賣於他人”等多種情況下,女性也可以提出離婚,足見,雖然有一定的限制,但宋代的法律還是給了女性婚姻生活以保障的。

2,宋代法律對平民之女離婚再嫁的規定

其次,宋代對於平民之女離婚再嫁也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從上文可知,宋代關於宗室之女再嫁和離婚的規定逐漸走向寬鬆,那麼法律對平民之女再嫁的限制就更為寬泛,常言道“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禮法對於百姓的束縛相對於貴族官吏的要求更為鬆弛。而宋代對於一般女性的改嫁規定,《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男方委妻而去過期不歸者,聽妻改嫁。”直接規定了男性如果逾期不回家妻子是可以直接改嫁的。甚至還針對男方騙婚的情況作了規定:“贅婿、亡賴委妻去者,立定期限,過期不還,許更嫁。”說入贅的女婿和無賴娶妻,如果存在騙財的現象,一旦被發現逾期不還者,女性可以直接改嫁,還會對騙婚之人進行懲戒。

其二,“丈夫外出不歸者,任妻改嫁。”直接規定了丈夫外出不回家的情況下,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到了南宋,即便程朱理學已經興盛,仍有“其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說丈夫外出三年而不歸家時,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法規,是透過對婚姻關係存續的實效年限進行規定,來保障女性的再嫁權利,一旦超過了時限,就視為夫妻關係從法律層面上自動被解除,恢復了女性法律層面上的自由身。

其三,宋代法律削短夫亡後女性改嫁的時長。宋代法律原本規定:“夫亡六年改嫁”,到了宋哲宗時改為:“女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停百日外嫁娶。”直接從原本的六年時間縮短到了一百天,而且還加了女性不能養活自己的情況,這是宋代法律人性化的表現,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現。

其四,宋代對川峽地區女性改嫁有專門的規定。宋寧宗時規定:“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 者,亦聽自便。”很明確的提出,如果自己的丈夫突然亡故,妻子想要什麼時候改嫁就什麼時候改嫁。當時的川峽地區以莊園農奴制為主導, 社會 經濟相對落後,女性對男性的依附性較強,但是宋代的法律卻考慮到了這一地區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的地位,足見宋代對女性的關心和女性地位的上升。

其五,宋代法律規定其夫移鄉編管,妻子可與其離婚。《名公書判清明集》有記載:“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其中“移鄉編管”的意思是官員犯罪後不刺面只流放的罪犯被稱為“編管”,也就是說當自己的丈夫犯了重罪被流放,妻子可以直接與他離婚。而這條法律規定是宋代首創,前代並沒有相關的記載,足見宋代法律對女性權利的維護。

其六,宋代法律規定其夫將妻子僱賣與人,妻子可與其離婚。這在很多的法律條文中都有體現:比如,《宋刑統·戶婚律》規定:“若其賣妻為婢原情即和離異,夫自嫁者,依律兩離,賣之充賤,更合此條。”意思是說如果在婚姻期間,將自己的妻子變賣於他人,妻子可直接與丈夫離婚,如果是將妻子變為為奴婢這樣的賤籍更加符合此條。比如,《名公書判清明集》還對僱賣人妻的行為進一步進行規定:“在法,僱妻與人者同和離法。”直接規定丈夫如果將妻子變賣,等同於直接與妻子和離,妻子可以直接起訴丈夫與他離婚。足見,宋代法律透過這樣的形式,在封建婚姻中保證了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的獨立人格,否定了男性對於女性的人身控制,給了女性在面對失敗婚姻時的自救權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現。

其七,妻子在婚內受辱時,妻子可直接與丈夫離婚。這裡的受辱主要指的是妻子在婚內貞操權受侵犯,也就是說在婚內受到性侵犯,就是現在所謂的“婚內強姦”和“逼迫妻子賣淫”。比如,《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妻被夫同居親強姦,雖未成,而其願離者亦聽。”意思是一旦妻子在婚內被丈夫的男性親屬侵犯,即便是未遂,妻子也可以直接與丈夫離婚。比如,《慶元條法事類》中還有定:“諸令妻及子孫婦若女使為娼,並媒合與人好者,雖未成,並離之(雖非媒合,知而受財者,同),女使放從便。”規定了如果丈夫收取了別人的錢財而強迫妻子出賣自己的情況下,官府會直接同意妻子的離婚訴求。

而宋代這一法律規定,意在維護女性在婚內的專屬性權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提高和 社會 輿論對於女性女性貞潔的寬容,宋代的已婚女性才會在婚內受到侵犯時敢於為自己聲張正義,主動提出離婚,極大地體現了宋代法律對婦女人格和人身權的尊重。這也是因為隨著宋代 社會 經濟的進步,婦女在創造 社會 財富中也扮演著愈加重要的角色,婦女在手工業行業做出的貢獻與取得的成就奠定了其伸張權利的基礎,所以婦女群體在婚姻選擇上也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利和自由。

綜上所述,在宋代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的大背景下,宋代的法律在制定婚姻的相關法規時出現了很多維護女性權利的制度,宋代的 社會 主流思想也對婚姻關係中女性的貞潔觀進行了新的審視,所以,宋代女性離婚改嫁才會如此有底氣。一方面,宋代女性離婚和改嫁之風盛行有 社會 觀念的原因:其一,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重利輕義的思想,對婚姻關係中女性的貞潔觀造成影響;其二,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女性可以離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響。

另一方面,宋代女性可以離婚和改嫁之風盛行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其一,宋代法律有對宗室之女離婚再嫁的規定;其二,宋代法律有對平民之女離婚再嫁的規定。足見,宋代女性離婚改嫁是十分普遍、廣泛的 社會 想象,而且涉及到了宋代各個階層的女性,所以婦女群體在婚姻選擇上也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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