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不可抗力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詩詞
  • 2021-10-13

名詞解釋:不可抗力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7-06-16 回答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名詞解釋:不可抗力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7-06-17 回答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機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透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一般來說,把自然現象及戰爭、嚴重的動亂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國是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罷工、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爭議。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具體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實上,各國都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自行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實際上等於自訂免責條款。當事人訂立這類條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不具體羅列可能發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簽訂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雙方對其含義發生爭執,則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機關或法院根據合同的含義解釋發生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合同中把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羅列出來,凡是發生了所羅列的事件即構成不可抗力,凡是發生了合同中未列舉的事件,即不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種是綜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體含義,又列舉屬於不可抗力範圍的事件。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檔案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範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併在一起,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有時會出現一些意外事故而影響合同的履行,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乾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買賣合同中訂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檔案的機構等。

(一)不可抗力的範圍

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國際上並無統一的解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抗力範圍只作籠統規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綜合式的規定方法,,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目前,在我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一般都採用綜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後,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

關於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註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檔案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覆。

1)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

2)最好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檔案後,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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