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6夫妻隨遷新政
- 2022-12-30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政策性遷戶:
(一)父母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二)夫妻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請投靠入戶:
1.在深有就業,且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直接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2.在深無就業,或者雖有就業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分居時間滿2年後可以申請入戶。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資格、高階技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條件人員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時間限制並予優先解決。
(三)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父母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轉幹部及其隨遷隨調家屬、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以申請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