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判幾年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體育
  • 2021-07-19

故意殺人罪判幾年 擦掉眼淚依然是皇 4級 2008-01-11 回答

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判幾年 一多さんは末代の武士です 4級 2008-01-11 回答

當犯罪滿18週歲時(或以上)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處於死刑或無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判幾年 等...沒...人 11級 2008-01-11 回答

犯故意殺人罪,並不要求被害人的死亡為必要條件。被害人沒有死,仍然定故意殺人罪,只是多了一個未遂罷了。

年滿14週歲,犯故意殺人罪,就必須負刑事責任。

刑期的長短,要看犯罪嫌疑人的情節,如果有自首 立功等到情節,可以在3——-10年以下判處刑罰,否則,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故意殺人罪判幾年 夢 維 3級 2008-01-11 回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較輕的”,一般是指實踐中義憤殺人、防衛過當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幫助自殺、受囑託殺人等情況。

故意殺人罪判幾年 討厭吃肉 7級 2008-01-12 回答

故意殺人罪

[釋義]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嚴重的犯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性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

(一)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效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實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說明]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區別於其他各種犯罪的本質特徵。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個別的表現為不作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