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已作除權判決,利害關係人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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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3

票據已作除權判決,利害關係人如何主張權利?god198702 推薦於2017-09-24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已經生效的除權判決,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票據已作除權判決,利害關係人如何主張權利?手機使用者29651 2013-10-27

江西贛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曹澄清 甲的匯票遺失,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告期滿後無人申報權利,由於法律規定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式的一部分,甲申請法院作出了除權判決。利害關係人乙因為主、客觀等多種原因而沒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此時即使要主張對該票據享有票據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制,利害關係人不能對此除權判決提出上訴。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救濟程式,即第二百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但票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除權判決適用何種程式,《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七條卻規定:一是按督促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二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利害關係人訴訟請求一般包括撤消除權判決與主張行使票據權利等兩項請求,該兩項請求是合併審理還是適用不同程式審理,由於法無明文規定,因此有人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儘快作出司法解釋,以指導基層法院工作,實現法律的統一性,以免造成各地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做法不一,推脫當事人的訴求,致當事人告狀無門。本人理解,正是由於利害關係人提出撤消除權判決與主張行使票據權利兩項訴訟請求錯誤,才使人產生法無明文規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儘快作出司法解釋的誤解。我認為本案利害關係人正確的訴訟請求應是:請求法院判決申請公示催告並申請除權判決的侵權人向票據權利的利害關係人支付賠償款,金額等同於侵權人獲取的票面金額。事實和理由是: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至於法院具體如何審理,我認為法院應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全面審查侵權人申請公示催告並申請除權判決是否侵犯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利害關係人是否可依法取得票據權利,如侵權人確實構成侵權,法院在實體判決結果應是:侵權人將實際所獲得的非法利益賠償或支付給利害關係人。二、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侵權人支付賠償款,金額等同於侵權人獲取的票面金額的訴訟請求,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才會避免法無明文規定的尷尬,否則法院無法依法審理。三、如利害關係人訴訟請求包括撤消除權判決與主張行使票據權利,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由於法無明文規定,法院可能駁回利害關係人的訴訟請求,導致利害關係人即使起訴但利益仍得不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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