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西津國家溼地公園保護條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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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0

南寧市西津國家溼地公園保護條例(2021修正)北大法寶 2022-05-29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西津國家溼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西津國家溼地公園保護範圍內(以下簡稱保護範圍)從事溼地保護、利用、管理以及生產生活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西津國家溼地公園保護範圍包括西津國家溼地公園總體規劃範圍(以下簡稱溼地公園)和外圍保護地帶。

溼地公園位於橫縣西津水庫的米埠坑庫區,範圍為:東起橫縣蓮塘鎮楊彭村汶井塘,西到橫縣平馬鎮蘇光村木麻屯,南抵米埠口,北達平馬鎮五權村利垌屯。

外圍保護地帶範圍為:溼地公園以外北起橫縣甘樂電灌站,往東南方向沿S101省道經蓮塘社群環村北路至鬱江沙埠口碼頭,接米埠口一帶與溼地公園水域相連的山體可視一面坡的山脊線;再往西北方向沿岑江村經流坡村、十五嶺至五權小學路口村道,接往東北方向至甘樂電灌站道路的圍合區域。

西津國家溼地公園保護範圍見附圖。第四條溼地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橫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溼地公園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保護範圍生態環境保護、生態補償、資金投入及專案建設等重大問題。

橫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溼地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溼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蓮塘鎮、平馬鎮、陶圩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溼地公園保護、利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橫縣人民政府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溼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職權。

外圍保護地帶由蓮塘鎮、平馬鎮、陶圩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溼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八條溼地公園總體規劃由橫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溼地公園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橫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橫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外圍保護地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橫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第九條經批准的溼地公園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進行。第十條溼地公園實行分割槽管理,分為溼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以及管理服務區。

溼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除開展保護、培育、恢復溼地及監測等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溼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開發建設、生產生活、科研考察、旅遊觀光等活動。

宣教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範圍內,可以適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為主的活動,不得進行任何與溼地公園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生產生活等活動。

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可以開展不損害溼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溼地旅遊、經營服務等活動。第十一條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溼地公園分割槽管理範圍,設定保護標識、界碑(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標識、界碑(標)。第三章保護與管理第十二條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溼地公園的水體、地形地貌、野生動物、植物植被等生態資源,人文歷史風貌資源以及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繁殖地、停歇地、棲息地、植物植被生長環境等生態環境的保護,並建立資源和環境資料檔案。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生態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溼地公園內實施分割槽(分期)封閉輪休制度,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或者限制人員進入。

管理機構應當針對候鳥季節性遷徙、野生動物保護與繁殖等對生態保護影響較大的事件制定專項保護方案。第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極端天氣以及火災、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專項應急預案,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第十四條保護範圍內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岸應當採取水土保持綜合防治措施,減少水土流失。

禁止在保護範圍內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橫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退出種植,對坡地實施生態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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