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旅遊
  • 2022-11-16

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北大法寶 2022-05-29

第一條為了加強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杞麓湖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杞麓湖保護範圍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杞麓湖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杞麓湖最高蓄水位為1797。65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為1794。95米。

杞麓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水標準保護。第五條杞麓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為杞麓湖水體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

一級保護區界線由通海縣人民政府劃定並設定標誌。第六條玉溪市人民政府對杞麓湖保護工作實施領導和監督管理。通海縣人民政府負責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杞麓湖的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杞麓湖保護工作,並應當指定專職人員維護入湖河道。第七條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杞麓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杞麓湖保護和利用規劃,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將杞麓湖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八條通海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杞麓湖周邊的秀山、落水洞、洩洪口、九龍池、龍泉寺、貝丘遺蹟、二街湖水記實石等風景名勝地的環境保護工作。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杞麓湖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佈水環境狀況;建立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工作;發揮社會和新聞媒體監督的作用。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對在杞麓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通海縣人民政府設立杞麓湖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監督執行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配合有關部門執行年度蓄水、供水和防洪計劃;

(四)按照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對湖泊水資源、水產資源和水域、灘地的保護與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辦理杞麓湖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

(六)確定封湖禁漁期,辦理捕撈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七)辦理船隻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

(八)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建立杞麓湖水質監測、水汙染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

(九)協調、督促沿湖各鄉鎮和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職責;

(十)在杞麓湖一級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通海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湖泊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實施方案由通海縣人民政府擬定,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通海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在一級保護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第十二條杞麓湖管理機構依法徵收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上繳縣級財政,專項用於湖泊保護。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資金,扶持保護區農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除環保和水工程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排放、傾倒未達到排放標準或者超過規定控制總量的工業和生活廢水;

(三)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及農業、醫療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四)畜禽的規模養殖和集中屠宰;

(五)圍湖造田、造地、建漁塘;

(六)網箱、圍湖、圍欄養殖;

(七)侵佔、毀壞水工程及湖堤、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環境監測等設施;

(八)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九)使用機動船、電動船或者汙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十)炸魚、毒魚、電魚,生產、銷售、使用妨礙魚類資源生長繁衍的漁具;

(十一)未經批准的開船作業;

(十二)獵捕鳥類、兩棲爬行類等野生動物;

(十三)擅自打撈水草;

(十四)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高毒、高殘留農藥;

(十五)其他汙染水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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