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農業
  • 2021-09-11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網友c431e68 2019-03-19

1、執法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2、實施主體不同

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留置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3、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留置措施不屬於刑事拘留。“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法妞問答律師線上諮詢 2019-06-06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一元論偃攀 2018-03-21

盤問留置間自帶公安機關起超24特殊情況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延至48並應留盤問記錄於批准繼續盤問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單位於批准繼續盤問應立即釋放盤問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盤問需要依採取拘留或者其強制措施應前款規定期間作決定;前款規定期間能作述決定應立即釋放盤問

留置警調查種措施留置盤查期間發違、犯罪嫌疑構違、犯罪行採取強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等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亮堂堂泌腹 2018-03-2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戚廣利 2018-07-26

拘留是指將物件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於可以無限期的拘留物件。

1。扣留;拘禁。

2。 公安機關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3。 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留置,即放置,佈置。

人大會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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