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崗教師合同的法律效力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農業
  • 2022-11-01

關於特崗教師合同的法律效力奇醜無比2017.09.04 回答

一般籤合同時都說提供生活便利,比如要去國企,人家就說條件允許的話為外地學生提供住宿,可是事實要沒有條件了呢,只能自己靠自己,又不能辭職不幹了。再說特崗教師更特殊,有點屬於支教的性質,條件艱苦是在自己的意料中,所以不能期待太高。再說超負荷勞動也是為了孩子的將來,教育局又不是老闆在剝削你們,所以這個更不好說。最好的辦法,努力考走,考上公務員,一切都好了,加油,改變自己~~~

關於特崗教師合同的法律效力匿名使用者2017.09.04 回答

路要自己走,我也是2009年特崗教師,這份工作,只是你的人生中轉站,不是終點站,一定要走出去,不然你會後悔的,加油!要相信自己!

關於特崗教師合同的法律效力匿名使用者2017.09.04 回答

具有法律效應啊望採納

關於特崗教師合同的法律效力匿名使用者2017.09.04 回答

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以及教師法、相關政策有無具體規定來判斷為佳。

關於特崗教師合同的法律效力匿名使用者2017.09.04 回答

2099屆?根本不可能!教育局沒有與特崗教師簽訂合同,怎麼可能教育局違反合同?教育局承諾學校應該為……,這個說法,沒有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關於特崗教師合同的法律效力匿名使用者2017.09.04 回答

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

確認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確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是合同法的核心問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履行。合同訂立程式從形式上給予當事人平等協商訂立合同的機會,但並不能從實質上保證合同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例如,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儘管也透過要約與承諾程式訂立,但一方當事人實際上喪失參與合同談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並不反映其真實意願,履行合同反而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此外,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人利己合同,雖然經過要約與承諾程式,也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但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公共利益與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規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從實質上確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護,必須履行,哪些合同無須履行,不同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承擔什麼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履行的合同能夠實現當事人和國家預期的經濟目標,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種狀況: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穩定的合同(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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