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判幾年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農業
  • 2021-07-26

放火罪判幾年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03-23 回答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 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人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謝謝閱讀!

放火罪判幾年 :╰つ痴心不改”將情葬海 1級 2016-03-24 回答

法律依據——[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 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人損失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其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 婦女,不適用死刑。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 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七條 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 治權利終身。

[說明]

一、“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 14歲不滿 16歲的人犯本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侵害的客體為社會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本罪為行為犯,一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不管其後果是否產生都以本罪論處。放火燒燬自己財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論處。不會危害公共安全,情節顯著輕微的一般放火行為,也不能以本

罪論處。以放火為手段,故意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裝置、電力裝置、煤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應以與行為相關的罪名(見刑法正16、117、118、124條)定罪,不定放火罪。以放火為手段故意殺害特定個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三、新《刑法》對死刑的責任年齡有所限制,即第四十九條“不滿18週歲的人”不可判死刑,包括死緩。這同以前嚴懲七類嚴重刑事犯罪的死刑條件不同。本書其他罪名涉及這個問題的,與此規定相同,不再重複說明。

四、對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書其他罪名凡有死刑、無期徒刑標準的,一律適用此規定,不再—一列出,以免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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