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 2021-09-10
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關於中止訴訟有明確規定,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透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民事訴訟的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式,待中止訴訟的原因消失後,再恢復訴訟的一種訴訟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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