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賠償標準是多少
- 2021-10-11
各地賠償標準不一樣,以沛縣為例: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群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條 整村或10畝以上連片退出,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每畝(含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等)12萬元執行;進城入鎮購房(小產權房除外)的,按每畝15萬元執行。
零星退出的集體建設用地由鎮村先行組織實施,國土局予以備案,待連片10畝以上後,再按程式申報。
對違法佔地建設的住宅、小產權房、工業用地不予補償。
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租賃集體建設用地開辦工礦企業的退出後的補償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對沛委發〔2014〕32號實施之前已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按照當時標準支付土地補償款的,退出後的補償資金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單位)人所有。
第六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三)家庭戶口簿、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
(四)現有居住場所的證明材料;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群建設管理辦法》
第七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請求:請求單元(人)持請求材料向本地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提出請求;
(二)初審: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對於退出普遍修造用地一致舉行初審,經初審吻合沛委發〔2014〕32號措施決定的,由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構造領土所(分局)等有閉單元在15日內對於擬退出普遍修造用地舉行實測和現場考察;
決定宅基地和其餘普遍修造用大地積,估計補充資本,在地方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公示後,由請求單元(人)與鎮當局、區(場)管委會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
(三)考查: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應自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之日起5個處事日內,將《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等有閉請求材料報領土局考查,領土局在7個處事日內對於申訴材料舉行考查,並對於擬退出的普遍修造用地舉行現場勘驗。經考查吻合本細則決定的,領土局報縣當局接受;
(四)接受:經縣當局接受後,由沛縣興田鄉村地盤整治有限義務公司與鎮當局、區(場)管委會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補充協定》;
(五)存案:自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補充協定》之日起15個處事日內,鎮當局、區(場)管委會該當制訂《復墾規劃》,精確復墾的地類、範圍、工程安排及資本運算等,報領土局存案;
(六)實行:《復墾規劃》經領土局存案後,各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構造本修造用地運用單元(人)完畢拆遷和復墾處事。經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初驗及格的,5個處事日內向領土局報送復墾名目查收書籍面請求;
(七)查收:自收到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復墾名目查收書籍面請求5個處事日內,領土局完畢復墾名目查收處事;
查收及格的,沛縣興田鄉村地盤整治有限義務公司7日內向鎮當局、區(場)管委會付出全額補充資本,領土局刊出退出的普遍地盤運用證書籍;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應自收到補充金7個處事日付出給退出單元或者部分。
參考資料:沛縣國土資源_關於對《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實施細則試行)》徵
各地賠償標準不一樣,以沛縣為例: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群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條 整村或10畝以上連片退出,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每畝(含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等)12萬元執行;進城入鎮購房(小產權房除外)的,按每畝15萬元執行。
零星退出的集體建設用地由鎮村先行組織實施,國土局予以備案,待連片10畝以上後,再按程式申報。
對違法佔地建設的住宅、小產權房、工業用地不予補償。
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租賃集體建設用地開辦工礦企業的退出後的補償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對沛委發〔2014〕32號實施之前已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按照當時標準支付土地補償款的,退出後的補償資金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單位)人所有。
第六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三)家庭戶口簿、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
(四)現有居住場所的證明材料;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群建設管理辦法》
第七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單位(人)持申請資料向當地鎮政府、區(場)管委會提出申請;
(二)初審:鎮政府、區(場)管委會對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統一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沛委發〔2014〕32號辦法規定的,由鎮政府、區(場)管委會組織國土所(分局)等有關單位在15日內對擬退出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實測和現場調查;
確定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補償資金,在所在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後,由申請單位(人)與鎮政府、區(場)管委會簽訂《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協議》;
(三)稽核:鎮政府、區(場)管委會應自簽訂《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協議》等有關申請資料報國土局稽核,國土局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稽核,並對擬退出的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現場勘驗。經稽核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國土局報縣政府批准;
(四)批准:經縣政府批准後,由沛縣興田農村土地整理有限責任公司與鎮政府、區(場)管委會簽訂《集體建設用地退出補償協議》;
(五)備案:自簽訂《集體建設用地退出補償協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鎮政府、區(場)管委會應當制定《復墾方案》,明確復墾的地類、規模、工程設計及資金運算等,報國土局備案;
(六)實施:《復墾方案》經國土局備案後,各鎮政府、區(場)管委會組織原建設用地使用單位(人)完成拆遷和復墾工作。經鎮政府、區(場)管委會初驗合格的,5個工作日內向國土局報送復墾專案驗收書面申請;
(七)驗收:自收到鎮政府、區(場)管委會復墾專案驗收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國土局完成復墾專案驗收工作;
驗收合格的,沛縣興田農村土地整理有限責任公司7日內向鎮政府、區(場)管委會支付全額補償資金,國土局登出退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書;鎮政府、區(場)管委會應自收到補償金7個工作日支付給退出單位或個人。
參考資料:沛縣國土資源-關於對《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實施細則試行)》徵
土地復墾補償標準如下: 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徵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費,分為耕地的損失補償費、林地的損失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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