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於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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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30

源於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是甚麼?、、?? 夏涼冬冷 17級 2011-10-15 回答

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

1066年諾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他和繼任者為鞏固統治,擴大王權,採取進行土地調查、編制“末日審判書”(始於1086年,又稱“最終稅冊”/Domesday Book)等多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在統一司法方面,國王建立了御前會議,並從前者中逐漸分立出具有司法職能的財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訴訟法院。這些法院最初只在倫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審理案件,但為了擴大王室管轄權,法官們開始到各地巡迴審判。

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透過頒佈《溫莎詔令》、《克拉靈頓詔令》等一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制,並將巡迴審判制度化。法官們進行巡迴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依據王室法令參照當地習慣來審理案件。回到倫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後,他們互相交流參照各地習慣形成的判案意見,承認彼此的判決,並約定在以後巡迴審判時使用。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所以後人習稱其為判例法。

體現王權的令狀制也與普通法的發展有密切關係。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請到特定的以國王名義簽發的令狀後,才能向法院主張實體權利的保護。令狀成為訴權憑證,無令狀就不能起訴。“程式先於權利”的普通法特點與此不無關係。

(2)衡平法的興起。

由於普通法在傳統令狀制度下,存在著保護範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法較少的缺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護的當事人,依照歷史傳統直接向國王提出的申訴越來越多,國王遂將其委託給大法官進行審理。15世紀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稱“衡平法院”)。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逐漸發展出一套與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規則,即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形成的“衡平法”,並逐漸成為一套有別於普通法的獨立法律體系。

相對於普通法,衡平法重內容而輕形式,訴訟程式簡便靈活,審判時既不需要令狀也不採用陪審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適應社會發展,創制出信託、禁令等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法。一般認為,衡平法受羅馬法影響較深。

普通法實施領域廣泛;衡平法僅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其時可以認為:將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復存在;而將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會存在。兩大法院系統的關係由於管轄範圍存在交叉重疊,大量案件從普通法院轉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決,使兩者之間矛盾日漸增多。17世紀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爾斯密將衝突引向白熱化。這場爭端以國王詹姆斯一世確立“衡平法優先”的原則而告終。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與衡平法的並立一直是英國法的顯著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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