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書法
  • 2022-12-27

洛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北大法寶 2022-06-0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根據《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公佈、備案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第四條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管理。第五條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範性檔案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屬於政府工作部門法定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由政府工作部門依法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第六條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第七條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或者其工作部門起草。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也可以委託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起草。

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在上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第八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或者透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意見。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聽證。

規範性檔案草案在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第九條提請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室制定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在報送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徵求意見材料;

(四)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意見。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採取的主要措施、意見徵求及採納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建議等內容。

政府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內容進行審查後,交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第十條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經過徵求意見程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第十一條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重大、複雜規範性檔案可延長至10個工作日。

起草部門應當及時報送相關材料,保障合法性審查的工作時間。第十二條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規範性檔案原則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第十三條因重特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或者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第十四條規範性檔案制定後,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制定機關透過政府公報、政府或者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各級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字為標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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