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申請自建房屋需要什麼材料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書法
  • 2022-12-28

農村申請自建房屋需要什麼材料上海法和 2022-02-28

農村房屋房產證的辦理不同於城市房屋的先買房後辦證。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請,透過審批後,才可以建房並領取房產證。

(一)戶主申請(說明申請事由,用地面積和土地型別,家庭狀況)村、社簽字。

(二)本戶的戶口簿影印件及戶主身份證影印件。

(三)規劃內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外要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四)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五)建房戶他處無宅基地的說明書,村主任、駐村幹部簽字。一戶不能多宅。

(六)分家無房產的應附分家協議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須要路政部門的明確意見。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門的明確意見。

(九)地災踏勘現場意見。

(十)新開宅的農戶,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付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買賣過戶必須只有一宅,且搬遷到外地,由社、村鎮出具簽字才能過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

第二百一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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