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和封建社會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書法
  • 2021-09-29

分封制和封建社會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8-11-18 回答

中國的社會性質:

原始社會 逐漸發展到 奴隸社會 到 戰國開始 變為封建社會直到新中國成立 為社會主義制度。

分封制 是一種政治制度,是奴隸社會時期,周王在政治上為了鞏固奴隸制統治實行的。到戰國時期瓦解。 之後被郡縣制取代。

就是周王把西周的土地和人民(人民就是奴隸),分別給各個王族,功臣,以前的貴族,讓他們擁有這些財產之後建立自己的諸侯國,然後這些國聽從周王的命令,定期向周王貢獻財物,打仗的時候,這些諸侯國也要跟著打仗保護周王。

被分封的諸侯國,重要的國 都有:齊,魯,燕,衛,晉,宋等等。

分封制,實行久了以後,各個諸侯國勢力越來越大,開始增長野心,想要自己當王形成了割據(就是積聚自己財富土地爭王位)。

這樣的情況對王不利,所以在還是奴隸社會的時候,秦始皇時期,改善政治制度,在中央設定,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地方廢除了分封制,推行郡縣制。

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丞相的就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權威非常大。

御史大夫管理群臣的奏章,下達皇帝的詔令,兼理國家監察事務。

太尉管理軍事。

歷史發展到,兩漢時期,政治制度基本沿用秦朝時期的制度。

漢初,在地方,郡縣制 和 分封制 並存。

只要有分封制的存在,就會有侯國割據的局面,總會影響國家的安定。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漢武帝,頒佈“推恩令”,規定諸侯國王死後,他的大老婆的兒子要繼承侯王的位置,其他的兒子,分割王國的部分土地為列侯,列侯歸郡統轄。這樣,王國越分越下,中央集權加強。就是比如有諸侯國想用一塊磚頭打漢武帝,但是漢武帝規定了一種方法,把這塊磚分成了幾分之後繼續分小,讓拿著磚頭的人手中的磚塊越來越小,最後讓他們小的對漢武帝構不成威脅。

除了“推恩令”漢武帝還頒佈了“附益之法”,不允各諸侯國,勾結,不許他們互相請客,限制他們的活動,諸侯王也不能參與國家政事。分封制的弊端解決了,中央集權大大加強。後來諸侯王,與一般的有錢富翁沒什麼差別了,不會對國家造成威脅。

在發展,後來分封制就不存在了,隨著歷史發展變成了其他政治體系。

參考資料:歷史書

分封制和封建社會 本心、 1級 2018-11-19 回答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

一般指西歐封建主之間依據土地佔有和人身依附關係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係。由於我們從社會形態的角度來理解封建制度,其上下限與中世紀大致相同,因此,封建等級制度又稱為中世紀等級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等級的劃分及其之間的關係首先以一種人身的依附關係為依託,這種人身依附關係,在西歐典型地表現為封君封臣制度。西歐封建等級制度是以土地關係為紐帶,透過層層分封而形成的。主要作用是協調和維護封建主內部的利益,更有效地統治下層人民,其基本特徵是封主和與附庸的臣屬關係的建立。由於土地是層層分封的,附庸只承認自己直接受封的人為封主,對自己封主的封主則沒有臣屬關係。所以,在西歐出現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現象。這種情形使封建等級制度複雜而混亂。如封建主甲可以是乙的封主,而乙的封臣又可以是甲的封君,往往一個封建主有多個封臣,從而加劇了封建主之間的爭奪和衝突,出現割據混戰局面。一般說來,西歐的封建制度是從6世紀開始,到11世紀前後基本確立的一種新的社會制度。西歐封建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兩個不同的社會歷史交叉,兩種社會歷史因素相互綜合的結果。公元3世紀以來,羅馬帝國境內盛行的隸奴制中已經孕育著新的封建關係萌芽,這種制度在實質上看就是封建生產關係的萌芽。這是因為佔有主要生產資料的大地產者,已經不能完全佔有勞動者本身及其勞動(奴隸只是一種會說話的工具),在經營方式上,大土地所有制同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規模經營相結合,剝削形式主要透過地租,這已經同封建的生產方式非常接近。另一方面隨著日耳曼征服者的足跡所至,日耳曼人的土地制度和社會組織也開始發生了變化,社會結構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日耳曼人的君主、貴族和羅馬天主教會勢力日益合流,共同形成了西歐封建統治階級。農民被剝奪了土地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成為農奴,受封建主的剝削和奴役,成為歐洲封建社會的主要被統治階級

分封制

實質:透過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建立的早期國家政治結構,按照血緣宗族關係分配權力,維護政治聯絡。有利於穩定當時的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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