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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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6

浙江叔侄冤案案例分析文庫精選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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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張氏叔侄案案例分析

姓名:陸敬陽學號:2011200378指導老師:劉計劃

2014/1/7

在看完張輝、張高平的冤案紀錄片以後,我內心百感交集。有對於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的同情,有他們終獲正義的慶幸,但更多的是對於他們所遭受的不公待遇的憤懣和對於我國刑事偵查司法狀況的失望、反思。

(一)冤案成因

可以說,釀成這起冤案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集中在辦案人員對於程式正當的忽視。

1。證據

(1)定案證據不充分

本案證據的合理合法性是最大的疑點,也是導致冤案的直接成因。在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書裡,共列出了26條證據來證明張氏叔侄有罪。有5條是關於死者位置、衣著、死因、遺物等的描述,9條是關於死者王冬行程、通訊等情況的證明,還有9條是關於張氏叔侄戶籍背景、抓捕情況、指認現場、貨車及偵查實驗等相關闡述。剩下的3條中,一個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刑偵大隊證實從未對張氏叔侄進行過刑訊逼供的情況說明。第二個是同監舍被關押的一個叫袁連芳的人,證明聽到過張輝說他姦殺了17歲的女孩王冬的證詞。第三個是張氏叔侄的口供,他們承認實施了姦殺受害人王冬的行為。本案中,雖然證據數量繁多,但能直接證明叔侄二人有犯罪行為的證據只有二人的口供。我國舊刑訴法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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