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恐嚇威脅構成犯罪不
- 2021-10-12
可以立刻報警,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可以給予拘留並處罰款的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拓展資料
恐嚇罪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對他人的安全產生危險的犯罪行為。臺灣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
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為限。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為已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為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造成危害。
恐嚇行為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為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並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4)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為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為事實。
如果語言威脅他人生命安全,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可以給予拘留並處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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