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和盜贓物絕對不適用善意取得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動漫
  • 2022-07-14

遺失物和盜贓物絕對不適用善意取得嗎johh584180452016-05-28

以下是我學習這部分內容的心得感悟,純粹手打無摘抄無引用,希望能以此互相交流。 能不能取得所有權,價款是否需要支付,你提出的問題可謂是一針見血,這是所有之物被他人轉賣後,原權利人面臨的兩個核心問題。究竟結果如何,區別佔有委託和佔有脫離兩種情況,民法設定了兩種不同法律制度,即物權法106條、107條之規定。 依傳統民法觀點,遺失物和贓物屬於佔有脫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關於佔有委託物和佔有脫離物的區分。 1、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而委託他人佔有的物, 為佔有委託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將物交給他人佔有,此時佔有人無權處分該物的,為無權佔有人,調整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的關係時,適用物權法106條規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並實際取得了該物,則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返還。 2、非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的物, 為佔有脫離物,例如遺失、被盜等。遺失物的拾得人有義務返還或上交國家,被盜的物品應經公安行政處理或刑事程式中發還給原權利人,自無疑問。如果遺失物拾得人擅自處分,將該物轉讓於第三人的,此時調整原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關係時,適用物權法107條之規定,即遺失物佔有回覆請求權制度。 二、佔有脫離物被轉讓時,適用回覆請求權制度。 一般情況下,遺失物的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向受讓的第三人主張權利,要求返還遺失物而不支付任何對價,但是為了平衡雙方利益和穩定社會秩序,對所有權人的回覆請求權又做出限制,即規定2年的除斥期間,如果2年內沒有要求返還的,則這種回覆請求權無條件地歸於消滅。 特殊情況下,如果第三人是透過拍賣或從有資質的經營者處購買的,由於購買渠道如此正當以至於第三人顯得如此善意和無辜,所以立法者規定,此時原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不過要支付給第三人取得該物時的對價。 三、關於佔有委託物善意取得和遺失物佔有回覆制度區別適用的立法旨趣。 1、誰引發的風險,誰承擔不利後果。 佔有委託物,是原權利人自願地將所有之物交由他人佔有,由於權利人的這種行為,造成了本權和佔有事實相分離的狀態,使得以佔有為形式的公示效力打了折扣,蘊含了佔有人非法處分而不知情的第三人誤買的風險。既然這種風險是原所有權人造成的,那麼第三人因信賴而誤買、因誤買而陷入與原所有權相沖突的兩難境地時,原所有權人必須做出讓步,為自己的委託佔有行為付出代價,即立法強制其放棄所有權,由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佔有脫離物,並非出於原權利人本意而喪失佔有,因此上述考慮沒有適用的理由。 2、為了市場交易能安全有效地繼續進行下去。 善意取得的所有限制性規定,比如善意、有償、已為取得等等,都是為了保證這樣一點:這個制度要保護的,必須是一個公平善意合法有效的已經形成客觀事實和穩定秩序的正當交易。如果這樣一個正當交易仍有被褫奪所有權的危險,那麼每個人在市場購買商品時都會惴惴不安,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就成為不可能,所以必須充分保護他,即如果他能保證這個交易時充分正當的,那麼法律會犧牲原權利人的利益,把所有權歸於善意購買人。 相比之下,轉賣佔有委託物的情形在現實中發生率高,屬於一般市場交易活動,對其立法傾斜保護符合效率要求,而遺失物和盜贓物的交易,在生活中和市場中並不常見,即使不給予交易的受讓人特別的立法保護,對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經濟效率也沒太大影響,所以沒有必要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這是適用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結果。 物權以佔有或交付為公示手段,凡相信這種公示而為民事行為的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即承認其行為效力,體現在一個市場交易中,就是滿足受讓方對所有權或返還價款的需要。 既然購買佔有委託物的第三人是因信賴佔有人有所有權而善意有償地正當購買,既然購買遺失物的人是透過拍賣或有資質經營者這樣的正當渠道購買的,當然有權利得到公信原則的保護,於前者是取得所有權,於後者是有權取回價款。只是由於考慮雙方的責任大小、利益平衡和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程度,在不同情況下,對雙方的利益和權利做了不同的安排。 民法是慈悲的,民法的任一方面都是苦心孤詣,既要保證效率和秩序不受影響,又要平衡各方利益和每個人對正義的不同需求,所以民法的每一個基本原則都並非虛文,民法的每一項制度都並非無因可循,民法的每一項要件和程式的要求都並非無的放矢。建議你看一下電影《十七歲的單車》,該電影不但細膩動人,而且對遺失物或贓物轉賣後原權利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矛盾衝突,有十分逼真和有趣的描寫,看完以後再想一下《物權法》的這兩條規定,一定是別有趣味。 順祝新年快樂,學業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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