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直管公房房改條件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動漫
  • 2022-12-03

銀川直管公房房改條件謝雙利律師 2022-03-15

第一條 為加強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權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內直管公房的權屬、租賃、使用、拆遷、修繕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託,負責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利用直管公房資產投資優勢產業,或透過拍賣、轉讓方式,提高國有資產處置效益。

第五條 直管公房系國有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壞,不得利用直管公房從事非法活動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第六條 直管公房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直管公房所有權進行登記。

第七條 直管公房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60日內辦理登記。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接管直管公房時,應當按照房屋接管驗收標準,稽核房屋產權及相關技術資料,辦理接管驗收手續。未辦理接管驗收手續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須為年滿十八週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居民。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容包括:租賃期限、使用性質、租賃價格、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稽核批准後,直管公房使用權可以變更:

(一)夫妻間死亡或離異的;

(二)直系親屬間死亡或直系親屬間自願轉讓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間自願轉讓的。

第十二條 申請人變更直管公房使用權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銀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權變更申請表》;

(二)現承租人及擬承租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

(三)現承租人與擬承租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直管公房租賃證、公證書等其它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權不得變更:

(一)擬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優惠政策或參加過房改的;

(二)有房屋租賃糾紛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費用的;

(四)轉讓與房屋整體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權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設專案徵收範圍的;

(六)承租人損壞房屋未按要求承擔修復、賠償責任的;

(七)其他不宜變更的情形。

第十四條 承租人戶口遷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願意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應在六個月內辦理使用權變更手續。無人續租的,租賃合同終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收回。

第十五條 凡需要調換房屋的,必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按照房屋互換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承租人自願放棄直管公房使用權的,給予承租人一定的經濟補償,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補償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後實施。房屋收回後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七條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租賃期內如遇租金和計租方式調整,應按新租金標準和計租方式計租。

直管公房租金標準和計租方式的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八條 直管公房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直管公房委託管理費、房屋正常空置期產生的供熱費、房屋大中修修繕費、物業補貼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徵收範圍的,徵收人應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方可實施。自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原租賃關係自然終止,待安置後與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對符合房改出售條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給符合房改條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產權後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條 在房改出售範圍內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條件的承租人自願購買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價格購買。

第二十二條 直管公房管理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確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三條 直管公房自用部位及其設施的維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共用部位及其設施損壞的,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直管公房的檔案資料實行動態管理,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經房屋質檢部門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不能繼續使用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通知承租人遷出。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後不及時遷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追究相關責任:

(一)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抵押、擅自調換或轉讓的;

(二)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三)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的;

(四)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五)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直管公房使用權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以下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拆改牆體,對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結構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構成安全隱患的;

(三)在住宅內私自安裝生產動力裝置,影響房屋使用的;

(四)在住宅樓頂或陽臺上超負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當或私自改裝,造成上下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電路燒損等影響正常使用或汙染環境衛生的;

(六)其他故意損害房屋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撤銷使用權變更決定,記入不良信用記錄,5年內不予受理房屋置換或房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不良信用記錄;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決定收回房屋的,給予3個月騰退過渡期,過渡期內維持原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後,拒不騰退的,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房改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辦理直管公房房改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撤銷房改審批決定,終止出售協議,退回原購房款,5年內不予受理房改申請,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房改購買人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登出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房共用部位,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裝置,是指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銀川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靈武市、永寧、賀蘭兩縣直管公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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