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頁上印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否違法,工商以此罰款我們該繳納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文化
  • 2022-07-01

單頁上印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否違法,工商以此罰款我們該繳納嗎芝士回答來自: 芝士回答 2021-11-07

單頁上印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是否違法,工商以此罰款我們該繳納嗎

列印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不合法,沒有法律依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此處行政處罰,應當接受處罰。如對行政處罰不服,建議申請行政複議。

“最終解釋權”即最終說明含義、理由的權力。“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簡單地來說,就是消費者與商家雙方發生分歧時,以商家的說法為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這顯然是違法的,最終解釋權不能僅歸商家所有,消費者也有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規範了經營者以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類似“商家擁有最終解釋權”等霸王條款屬於無效條款。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更是直接將“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等說法列為違法條款。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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