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八敬法的時代意義和侷限性,小作文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文化
  • 2021-07-20

佛教八敬法的時代意義和侷限性,小作文but棉 2015-06-27

八敬法的第一、三條,是當代學者認為不合現代的情況而拒絕。但是上述的《巴利律》中大愛道比丘尼接受八敬法,之後再要求佛陀讓比丘僧尼依受戒年歲次序頂禮的故事,肯定了當初佛陀早已先制定比丘尼頂禮比丘的第一條文八敬法。另外,第三條文八敬法關於教誡的原意,當參考一位聲聞阿羅漢kappina比丘的故事,會發現煩惱已盡了,一切都懂了的阿羅漢得去布薩、複習戒律,目的不是為自己,而是為了給其他比丘的好榜樣,維持出家生活的標準品質。由此可見,儘管已經懂了的阿羅漢,不會不去受教誡,因為這並非拘泥於形式而是共成善事。所以無論證得阿羅漢果於否的比丘尼得受教誡的第三條也不是佛陀沒有說過或沒有根據、模範的條文。

第五、八條不合理或有矛盾的爭論,關鍵在原典的解釋不同,garudhamma 指的是重法而非八敬法,所以違反了八敬法,不必行摩那埵(māna)十五天。由於八敬法本來沒有處罰,所以當比丘尼違反某一條文,佛陀才制波逸提為罪罰。而且犯重法或僧殘才行摩那埵(māna)十五天,但是八敬法不是重法,所以它與僧殘的條文就無關係。由此可見,毫無矛盾,而波逸提也證明八敬法早制定且當初沒有罪罰。關於第八條的“不得說比丘過”,從原始佛典的解讀為“不得教訓比丘”也解決了比丘尼“不得說比丘過”的爭論,以及證明了如過為了僧團的好處而“說比丘過”無論誰都是可行的。因此可見,矛盾點的來源,來自解讀不同的譯本或解釋的不同。在原始佛典的立場也有足夠的理由不讓比丘尼教訓比丘。

總之,本文所討論之八敬法的第一、三、五、八等四條,在古代學者或解讀原始佛典的立場均顯示了八敬法在佛世時的存在,而且是“佛說”的。在解讀不同譯本與解釋的差異方面,古代學者與今學者很明顯的有些不同看法。

但是關於八敬法可實行與否,則非本文能力可及的範圍。雖然對當代的人來說八敬法算是很難做的一件事,或者很少人做的,但不表示無法行之。的確當你認為八敬法是條約或規範時,會感覺到不自在,但若把它當成戒(sīla),就會自在了,因為戒sīla的本意是平常。就如人的平常生活天天要吃飯,洗澡一般,五戒也是平常人的生活,如果沒有五戒的人,他的生活也越來越遠離人道。比丘戒就是平常的比丘或比丘的平常生活,八敬法也就是比丘尼的平常生活。泰國巴利語的高僧Dhammakittiwong比丘[60],也認為八敬法就如洗具,讓比丘尼更清淨自在。

此外,懂得行八敬法的比丘尼,就意謂這位比丘尼能看出她所頂禮的比丘是否有道德,從而對他頂禮尊敬。其實,只有具有無上的智慧才能從細微中發現他人的德行。畢竟八敬法是不容易做得到的規範,但仍然能實踐八敬法的比丘尼,算是有智的比丘尼,因為她知道越行八敬法a??ha garudhammā 尊重法、敬法,法越重,道德越增加,智慧越增長。

節選自《從「廢除八敬法運動」論教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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