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計生特扶標準
- 2022-12-04
一、獎扶物件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1、本人為本縣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今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的;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2021年年滿60週歲(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下列人員不屬於獎扶物件
1、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包括失地農民追保過的);
2、未婚單親收養的;
3、受到刑事處罰,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後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
5、農業戶口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含退休)。
三、程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請:填寫《浙江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申請(確認)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的有離婚材料、收養的有收養證、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關合法、有效材料一份。
2、村(居)評議:村對申請人資格條件進行集體評議,對申請物件張榜公示10天,無異議的上報鄉鎮(街道)。
3、鄉鎮(街道)初審公示:調查後出具初審意見,並在鄉鎮(街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
四、獎扶標準
獎勵扶助標準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發放960元/人。
五、出現下列情況的物件,在下一次發放獎勵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養的;
3、本人享受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
4、戶口遷移出本縣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簡稱特扶)
一、特扶物件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週歲(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須年滿49週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者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5、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
二、程式和所需材料:同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三、扶助標準
【拓展資料】1、未滿60週歲的,或年滿60週歲且已享受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特扶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發放7200元/人。
2、未滿60週歲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處理的,或年滿60週歲且未享受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特扶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發放9600元/人。
四、出現下列情況的物件,在下一次發放特別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發生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的;
3、戶口遷移出本縣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年審、複核和監督舉報
縣衛生健康局嚴格按照獎勵扶助的條件和政策,對所有上報物件進行多重的年審、公示。
申報詳情,請諮詢縣衛生健康局或鄉鎮(街道)職能辦,並對不符合條件的物件進行舉報。
1、衛生健康局:86024802,86023347
2、鄉鎮(街道)職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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