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法 1998後關於裁判的規則的修改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娛樂
  • 2022-06-05

足球裁判法 1998後關於裁判的規則的修改jiokqqqq 20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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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求第四官員的,那我就只列出第四官員的相關規定了,(一個一個字打出來的,找到的都是百度文庫裡邊以圖片的形式列出的,你可以看參考資料,多給點分吧,好累……)

第四官員:

第四官員(我國腳預備裁判員或記錄員)雖不直接參加場上裁判工作,但他是裁判組工作的重要成員之一。他坐在中線與邊線交接初外設立的記錄臺上執行工作,其職責分工如下:

1。賽前負責提醒裁判員和巡邊員檢查自己的裝備和所攜帶的用品一筆攜帶比賽用球、巡邊旗及記錄表格等。

2。參加賽前準備會,工作時穿著如裁判員的一切裝備,遇天雨或氣候可在裁判服外瞭解準備會的一切內同。如加著運動套裝。當場上第一巡邊員擔任裁判員時,由第二巡邊員擔任第一巡邊員,替補巡邊員則上場接替第二巡邊員工作。

3。賽前半小時收審雙方隊員上場登記表並填寫在比賽成績記錄表上。隊員入場前,核對上場隊員號碼。比賽開始後協助裁判員將進球時間和進球數以及隊員替補情況、被警告與罰令出場時間等填寫在比賽成績記錄表上。

4。做好場外管理工作,包括下列幾個面的內同:

(1)比賽雙方替補席的人數應當符合規程要求,並制止替補席上的任何人員離開替補席大聲喊叫或到邊、端線附近去指揮。

(2)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如需護理傷號時只允許兩名有關人員入場,但必須事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

(3)制止準備上場的替補隊員在場邊線附近做準備活動。

(4)制止記者超越攝影人員制線和使用閃光燈。

(5)嚴格履行替補手續和認真執行替補程式。

(6)保管好比賽備用球。

就是這麼多了。

參考資料:http://wenku。baidu。com/view/22d6b1d5b9f3f90f76c61b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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