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陪侍費陪侍人員誤工費
- 2022-07-26
各地標準不一 您諮詢當地的 交通局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有收入的,按實際損失計算,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按實際發生的費用主張,不能確定的,可按法院當地同等護理人員工資主張。
2種情況。
一是陪護人員有工作的,按照誤工費進行計算。
二是陪護人員沒有工作的,參照當地醫院護理人員的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