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什麼意思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娛樂
  • 2021-08-04

調解是什麼意思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10-24 回答

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

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根據調解的主體不同,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

(1)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進行的調解;

(2)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3)行政調解是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4)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在這幾種調解中,法院調解屬於訴內調解,其他都屬於訴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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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規定:

第四章  調解程式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透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援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調解

調解是什麼意思 Mitty 1級 2016-10-24 回答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透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調解是什麼意思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10-24 回答

調解是指透過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以及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調整,對糾紛各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我國調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透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透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章調解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調解是什麼意思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10-24 回答

開庭後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或審判員應當按照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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