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評審環節把握澄清程式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美食
  • 2023-01-02

如何在評審環節把握澄清程式我愛陳瑞香2C 推薦於2016-03-09

1、出於護短心理,或因擔心惹事生非,一些評委面對供應商投標檔案中出現的差錯採取忽略的做法,不加糾正和澄清;也有一些專家在澄清過程中因不得法而留下後遺症。 部分評審專家在評審時直奔主題,根本不考慮問題澄清程式,對供應商投標檔案中應予澄清的內容視而不見,或雖進行了澄清程式,但還是帶著問題評審。歸納起來看,評審專家們在對投標檔案的有關問題澄清過程中,主要在以下問題。 從時間方面看,按照規定,問題澄清工作應在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結束後,實質性地比較評審前進行,但在實際工作中,評審專家們在澄清問題時“超前”的有之,“滯後”的有之,更有甚者,有的評審專家在評標工作中邊澄清邊評審,致使評標工作無序而亂套,嚴重影響了評標結果的公正性和評標工作效率、質量。 從具體程式看,正常情況下,問題澄清的程式應是先由評審專家提出需要投標人說明解釋的問題,然後由投標人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筆者發現在有些專案的評審過程中,開標結束後,還未待評審專家發問,投標人即主動要求將投標檔案中預設的、含糊的問題坦白交待。 從澄清的主體看,提問人應是評審專家,答覆人應是投標人,有時問題澄清的主體也會易位,提問方常由採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員或公證人員充當,而答覆方往往並非投標人或是授權人,投標人的陪同人員、隨行人員也會在答覆書上“簽名畫押”。 從澄清的內容看,“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是投標人作出澄清時首先必須堅持的原則,但相當一部分投標人在對有關問題進行澄清時並不很守規矩,或超範圍答覆或改變實質性內容,故意攪亂專家們的評標思路,而這些自認為“聰明”的做法無異於畫蛇添足。 從澄清的形式看,無論是要求澄清還是作出澄清均需採用書面形式,有些投標人和評審專家怕麻煩,圖省事,多采用簡單的口頭詢問、答覆,且無記錄無錄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例行檢查中經常會遇到查無對證的問題。 從澄清的保密性看,在問題澄清過程中常常會涉及投標供應商的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一般是不能為他人所知,評審專家在澄清時須加以保護,有的評審專家在澄清時會採用集體澄清辦法,即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內召集全體投標人對有關問題進行澄清,將有關問題公佈於眾。 從澄清的嚴謹性看,個別評委借澄清之機而暗助某一“關係戶”,幫助“關係戶”“彌補”投標檔案的缺陷,投標人會心知肚明地搶抓機遇對此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2、進入評審環節後,面對供應商投標檔案中的差錯,正確履行問題澄清程式,不但保障了出錯供應商的正當權益,讓供應商感受到法律的人文關懷,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提高了評審質量,促進政府採購市場主體間的公平有序競爭。 首先,問題澄清作為政府採購評審的一個法定程式,是絕對不容許隨意省略的,也絕不能馬虎從事,評委必須認識到問題澄清的重要性。 只有把投標檔案中的存在問題澄清了,才能進入下一個評審程式,包括評審專家、採購人代表在內的任何一個評委都要善用慎用手中的評審權,既對投標供應商負責,也對自己負責,帶著問題搞評審是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評委們應保持清醒頭腦和良好的敬業精神。 其次,問題澄清只能在法定範圍內進行,任何超範圍澄清,尤其是改變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澄清本身就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問題澄清只限於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而不能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更不可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再次,問題澄清只有規範程式才能取得實效。評審專家在對投標檔案的有關問題澄清時,須按規範程式操作,澄得明白,毫不含糊,清得徹底,不留尾巴。 要把握時間,問題澄清應在初審工作結束後、比較評價工作開始前進行,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滯後,更不能邊評審邊澄清。問題澄清的提問人應是評審專家,答覆人應是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問則必答,無問則不答,投標人主動坦白的做法是極為不明智的。 評審專家和投標人是法律規定的問題澄清過程中的當事人,若無授權,他人代勞不得,尤為重要的是招標採購機構在招標活動中一定要擺正位置,不要摻和、擾亂正常的評標秩序。 問題澄清無論是發問,還是答覆,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問書應由評審專家簽字,答覆書應由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最後,問題澄清要嚴防評委出軌,評標委員會主任和現場監督人員要對問題澄清的全過程嚴格把關,不可縱容個別評審專家藉機袒護某一或某些投標人,對故意違規操作的專家要毫不留情地檢舉揭發,果斷制止,情形惡劣的應當場換人。 同時要注意保密,問題澄清過程中要充分尊重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注意保護投標供應商的商業秘密,既要把模糊的問題澄清,也不可將事關供應商生存發展的秘密公之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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