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驗收前條件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遊戲
  • 2022-12-27

人防工程驗收前條件律漸 2022-09-26

1、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戰時和平時的使用要求。

2、各種裝置試運轉合格,能滿足戰時和平時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級和口部防護的要求,安裝並除錯了各類人防門。

4、工程無漏水。

5、內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透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五條為戰時儲備糧食、醫藥、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隱蔽地點。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條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裝置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線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訊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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