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1-10-16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小張學長MP 2020-11-06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HNX_至關緊要 推薦於2019-11-14

制定時間: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後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創於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

2。內容不同:

一條鞭法

(1)清丈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2)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3)計畝徵銀,官收官解,使徵收辦法更加完備。

攤丁入畝

(1)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

(2)政府放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

(3)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徵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

(4)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

3。歷史意義:

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制度,標誌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徵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攤丁入畝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清朝政府把許多本來與田地無關的課稅,也併入田賦,造成了更深的階級矛盾。

4。評價:

一條鞭法不僅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稅以外的封建王朝的一切科派,如田賦、徭役、土貢方物乃至一切雜派在內的一種新稅章。

一條鞭法的實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負擔。一條鞭法實行差役貨幣化以後,就為封建國家打開了一條任所欲為地‘加派‘銀兩的道路,稅款不斷增加,因而給人民帶來了更大的災難。

“攤丁入畝”政策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地主,是我國賦稅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封建統治,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攤丁入畝”政策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上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一條鞭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攤丁入畝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熙苒3421 推薦於2019-09-22

對的

具體解釋:

1、演算法不同。

一條鞭法:明中期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把原來的田賦、徭役和雜稅合併起來,折成銀兩,分攤到田畝上,按田畝多少收稅。

攤丁入畝:就是把前面那個按人丁數計算的人丁銀即人頭稅取消。

2、實施背景不同。

一條鞭法:明朝老百姓要交田賦,服徭役,交雜稅,又是記糧,又是記服役時間,又是記銀兩,很麻煩。張居正分析認為百姓於朝廷的義務有兩點:一種田交稅,二有人丁服徭役幫忙幹活。所以就改按照田地多少和人丁多少來收,並且只收銀兩,就設計按照一定標準把以前的田賦,徭役,雜稅折算成銀兩來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不會減少。

攤丁入畝。因為清政府看到當時土地集中,很多人家沒地,人很多,根本沒什麼收入,讓他們交人頭稅很難。還不如不徵收,讓他們自由被地主僱傭。只按田地徵收,其實不會全部取消只是減少大部分併入田賦。所以到最後每年農民只交田賦就可以了。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創於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土地稅。

3、在歷史中的發展程序不同。“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既是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一條鞭法

百度百科 攤丁入畝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xyizjhqqdz 2013-09-13

明中期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把原來的田賦、徭役和雜稅合併起來,折成銀兩,分攤到田畝上,按田畝多少收稅。因為實施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條鞭法實行不久因遭大地主的阻撓而停止了。然而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了下來。

到清朝雍正帝時期,就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統一徵收,叫做“攤丁入畝”,徵的稅叫“地丁銀”。所以,地丁銀即不是取消人頭稅,只徵土地稅,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統一徵收白銀,兒時把丁稅(固定的數額)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賦稅。

就是說,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雜稅合併,折成銀兩,按認定和田畝多少徵銀。攤丁入畝是將丁稅平均攤入田賦,統一徵收地丁銀,廢除人頭稅。

而且一條鞭法只是短暫的為明朝帶來一點收入,等到明朝末期,土地兼併嚴重的時候,就無法為明朝提供稅收,從經濟上導致了明朝財政的破產。

而攤丁入畝,在清朝完整的貫徹下去,到了清朝末期,即使太平天國起義席捲南方,依然保障了清朝的財政收入

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wyp40618 推薦於2017-09-06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年)推廣到全國。“一條鞭法”的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徵銀,官為分解,僱役應付。”就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徵總為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了徵收手續,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實行這種辦法,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農民能夠用較多的時間耕種土地,對於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作用。同時,把徭役改為徵收銀兩,農民獲得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就給城市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來源。沒有土地的工商業者可以不納丁銀,這對工商業的發展也有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封建制度本身的侷限,此法雖有良好初衷,卻最終殘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滅亡。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創於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土地稅。

1、一條鞭法是介於“兩稅法” 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制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賦役制度的演變中有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它將力役部分攤入田賦,加強了力役由戶丁轉向土地的趨勢。同時,折銀製度和僱役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此外由於賦稅折銀徵收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起了促進作用,從而更加繁榮了城鄉經濟。

但在另一方面,當時中國民間極度缺乏白銀流通的是銅錢,而官方兩稅收的是白銀。民間只有在交稅的時候才會將銅錢折算成銀子,所以要在繳納兩稅的時候集中向商人兌換,而商人藉此將銀價抬高,這是明清延續的一大弊政,又被稱為殘民一條鞭。黃宗羲為此抨擊過一條鞭法,他提出的辦法是民間直接以產出上交,這樣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雙重盤剝。

2、“攤丁入畝”政策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地主,是我國賦稅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封建統治,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攤丁入畝”政策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上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

從社會發展的總趨勢看,攤丁入畝政策有明顯的侷限性。它沒有消除反而加強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沒有也不可能消除社會中的階級矛盾。從根本上講,它維護的仍是統治階級的利益——長久統治,牢固統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統治更加牢固。事實上,攤丁入畝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首先是千百萬勞動人民反抗賦役不均所進行的激烈鬥爭的結果;雖然名義上陸續在各省實行,但不可能持久認真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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