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訴訟中繼承人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出庭嗎
- 2022-04-0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所以,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你好!
遺產糾紛一方當事人即為繼承人!
如果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起訴。
下一篇:索諾拉沙漠的地形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