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和拘傳的異同,請解釋的通俗一點喔~謝謝!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5-25

傳喚和拘傳的異同,請解釋的通俗一點喔~謝謝!2017.11.01 00:00 回答

傳喚和拘傳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而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一、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傳喚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於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不得使用戒具。

二、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並摁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對抗拒拘傳的,可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物件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已經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訴法》第六章第五十條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按強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傳喚和拘傳的異同,請解釋的通俗一點喔~謝謝!2017.10.30 00:00 回答

您好,傳喚就是書面通知去法院,拘傳就是強行帶去法院,拘傳可以用刑具。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傳喚和拘傳的異同,請解釋的通俗一點喔~謝謝!匿名使用者2017.10.30 00:00 回答

傳喚:叫過來

拘傳:抓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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