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總督的性質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6-08

漕運總督的性質手機使用者37057 2016-05-14

漕運總督於明代開始設定,有明一代稱它們為總督漕運和總督(理)河道,後世又分別稱其為總漕和總河,其中漕運總督設定較早。景泰二年(1451年),因漕運不繼,明政府任命副都御使王竑總督漕運,駐紮淮安 ,標誌著明廷設定漕運總督一職的開始。當時全稱為“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其主要職能除督促涉漕各省經運河輸送糧食至京師外,還有巡撫地方併兼管河道維護治理職能。成化七年(1471年)十月 ,鑑於河道淤塞,漕運時有受阻,需有專員統籌河務,朝廷便命刑部左侍郎王恕總理河道,駐紮山 東濟寧,專門主持運河與黃河的治理維護,這是明代中央設定治河專官的開始,也是京杭運河事務管理中漕運 、河道分開署理的標誌。不過,有明一代大部分時間裡,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只是作為皇帝的代表外出督漕或 治河,屬臨時差遣性質,並非固定官職。

清代對運河的管理進一步加強,漕運管理系統和河道治理系統職責上更加分明,制度上更加規範。順治初 年,清廷設河道總督和漕運總督各一名,作為負責漕糧運輸和河道治理的最高行政長官,正式將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納入官制,二者官秩均為正二品,兼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銜者為從一品,與其他八大地方總督地位平等。

漕運總督以下之設官有巡漕御使、督糧道、管糧同知等,所轄軍隊稱“漕標”。河道總督所屬機構,乾隆 以後定為道、廳、汛三級,分段管理。屬官有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所轄軍隊稱為“河標”。但 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衙門內均不設屬官,只設書吏二十人,辦理衙門內一應文牘事宜。

清代漕運總督衙門仍駐淮安,管轄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具體負責漕運、檢選運弁、漕船修造、查驗回空、督催漕欠等事務。從漕糧收繳、起運,到漕船北上過淮、抵達通州,漕督都要親自稽核督查,運輸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均需隨時向皇帝報告。康熙二十一 年(1682年)規定,糧船過淮後,總漕應隨船北上,率所屬員弁視察運道情況,排程全漕。糧船過津後,總漕即入京覲見述職,而後回淮辦理下年之徵收起運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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