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推官和判官執掌各有分工,有什麼不同?
- 2022-06-13
五代沿襲唐制。宋朝時三司下各部每部設一員,主管各案公事;相當於今天的紀委監察職權都比推官和判官大多了。開封府所屬設左、右廳,每廳推官各一員,分日輪流審判案件;臨安府設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各一員。
在三司下各部每部設一員,主要管理的是案子公事、審判案件什麼的。官位倒是不高,只有六、七品。我們就看影視劇《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宋提刑官。負有地方的行政及監察職權,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是從宋代逐步發展的,用以與地方行政長官形成制衡。
三司使三者的事權不相上下,不相統攝。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的軸心,大概只相當於辦公室主任,就是那種高階的秘書人員;屬開封、臨安二府的推官也是相當於法院院長;屬地方的推官有點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掛職而沒有多少實權的意味了。官稱和實職的分離,推官:宋朝時三司下各部每部設一員,主管各案公事;開封府所屬設左、右廳,每廳推官各一員,分日輪流審判案件;臨安府設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各一員;使朝廷內外大批官員無所事事,三省六部多有更迭,握有最高行政權者是“宰執”。
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宋時比較複雜,隸屬三司下六部的推官沒法源比較,大概只相當於辦公室主任,就是那種高階的秘書人員;屬開封、臨安二府的推官也是相當於法院院長;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包括州郡官、縣官在內的一切官員的情況。
這麼說吧,宋朝的推官就相當於今天的法院院長來的,而判官就是相當於法院院長的助手,只是輔佐推官工作的而已。
判官是府之副職,相當於副省長,是地方長官的下屬,主要職責是輔理政事;推官地位是不如判官的,僅次於判官,掌書記,、掌推勾獄訟之事。
推官是州縣的司法官員,判官是宋代軍和府還有節度判官司法官員。判官比推官大。推官主管各案公事,判官輔理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