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行刑文明發展脈絡如何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7-11

中華行刑文明發展脈絡如何ttzlxy2014-04-30

中國古代肉刑的廢除與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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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fang2004@sohu]

中國在漢代由於社會進步,於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廢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與肉刑一同廢除的還有秦朝的“連坐”罪。這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漢文帝的刑罰改革措施:

首先廢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將黥刑改為髡鉗為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與徒刑並施制,改肉刑與徒刑並施為髡、耐與徒刑並施,如完(耐)為城旦舂。

第三取消無期徒刑制,恢復古代最高刑期為3年的制度。

由於對罪罰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於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漢景帝繼續減輕笞刑,將笞五百先改為笞三百,進而改為笞二百;將笞三百先改為笞二百,進而改為笞一百。並制定《

令》,對施刑過程加以種種規範,限定刑具的規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規定行刑者不得換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輕)。

不過此種刑罰制度的弊端在於廢除了國家刑罰體系的中間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輕重相差過於懸殊,由此造成對犯罪事實的量刑困難,對於中等程度的犯罪,歸於死刑則太重,歸於笞刑又太輕。因此漢代乃至其後的魏晉都有人提議恢復肉刑。但由於整個社會的輿論形成,恢復肉刑會有殘暴的惡名始終沒能恢復。例如東晉時社會動盪王導等人恢復肉刑之議,但當時真正掌握實權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為由否決了這一提議。

但是到了南北朝時期中原動盪、蠻族入侵執政肉刑又普遍恢復,當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廢止。(這裡要提一下在漢景帝時期曾有規定某些死刑可用宮刑代替,到隋文帝時,宮刑亦被廢止於刑律之外,之後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沒有見到宮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時,採戴胄、魏徵議復肉刑,“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舊唐書/刑法志》)。很快又覺得肉刑殘酷於心不忍,對王珪蕭瑀陳叔達等談及,認為當修改,但他們都認為這是“以生易死,足為寬法”,後又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主事者參此奏章刪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對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確立,唐以後相沿不改。

宋朝雖倍受異族的踐踏勒索,但宋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至封建社會的顛峰,宋朝開國以來一直十分重視士大夫階層,後人也常以此非議宋朝的“重文輕武”。宋代對士大夫的重視最突出地表現在宋太祖立“誓碑”,藏於太廟。以毒誓告誡子孫“不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之人。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故有宋一代言論寬鬆,對大臣的處罰一般是貶為偏遠地區的地方官。

由漢至宋1400年間,多數時期肉刑廢除,雖然象唐朝的武后時期,為打擊反對勢力任用酷吏,發明創造與引進海外種種匪夷所思的酷刑,實行告密和濫刑的恐怖政策,但僅限於武則天時期而且屬於非法的刑訊。而在此1400甚至其後幾百年間的西方社會種種酷刑依舊五花八門,中國漢至宋封建社會時期法定的刑罰基本固定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鉗或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

崖山一役,宰相陸秀夫揹負小皇帝投海自盡,十幾萬宋朝軍民隨之跳崖殉國,標誌著一個時代的結束和另一個時代的開始。繁華的江南成為了一片廢墟,經蒙元屠殺,元初四川行省不過數十萬人口。

蒙元時期實施極端民族壓迫統治,統治階層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蒙元的刑法的特點:①公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蒙古族為一等,色目人為二等,漢人為三等,南人為四等。國家機構主要職務

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當。實行同罪異罰,維護蒙古貴族貴族地主的利益。

②維護僧侶特權地位。崇尚佛教,特別是黃衣喇嘛教。

③保護奴隸制。

④為了壓制漢人鞏固統治採用大量的極端酷刑(斷手足、挖眼、撥皮、陵遲。。。)(明朝刑罰殘酷就是受蒙元直接影響,而滿清不但全面繼承還有創新)。

明朝由於受蒙元殘酷統治的直接影響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殘酷,立法指導思想為: “重典治國”,發揮刑法的威懾力。 其刑罰制度:①死刑。凌遲列入《大明律》,與絞斬並列;②恢復肉刑,刑罰殘酷;③充軍刑;④枷號。

滿清入關後頒佈的清律不但全面繼承元、明的酷刑,還有所創新。其刑罰體系除繼承“五刑”體系外,規定了凌遲刑、充軍刑、遷徙刑、梟首刑、戮屍刑、枷號制度、刺字刑、發遣刑、立決與監候制度。

而清律的主要內容無非是:維護清酋的絕對權力;對漢族和其它民族實行政治、思想高壓統治。繼承“十惡”制度,實行極端殘酷的“文字獄”;維護滿族絕對特權地位;以及限制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從中國刑罰歷史,我們可以見到一個文明的國家,如何在“一夜”之間由文明昌盛變成生靈塗炭的人間煉獄;文明如何崩潰,野蠻如何取代文明,甚至讓我們也以為祖先也都是如此野蠻!!……

八釐米的蔚藍 發表於 2007-08-11 1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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