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關於婚姻方面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7-10

明朝關於婚姻方面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2019-08-02

明朝關於婚姻方面的法律規定,據《大明律·戶律三·婚姻》規定:凡男女訂婚之初,如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方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雖無婚書但已接受聘財而悔婚者,笞50?

此外,不得收留在逃女囚為妻妾,不得強佔良家妻女為妻妾,府州縣長官不得於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監臨官也不得娶為事人妻妾或婦女為妻妾,違犯者依法論罪?

在爵位和宗祧繼承方面,明律仍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如無嫡子,可立嫡長孫,或立庶長子,違者處刑?明律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80;立異姓義子者,以亂宗論,杖60?

在財產繼承方面,仍實行諸子均分制?明律規定,嫡庶子男,不問妻妾婢生,只以子數均分;對戶絕財產,無同宗應繼者,由所生親女承受;無女兒,財產入官?妻子是特殊順序的繼承人,寡妻如有子,由寡妻掌管家產,並不發生析產問題;如無子守志,寡妻應與族長擇同宗應繼之人立為亡夫嗣子;如無子而招進贅婿,必須為死者另立嗣子,家產均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