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來看法律書,看到留置和質押,感覺這兩個很相似啊,不知有啥區別哦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8-29

閒來看法律書,看到留置和質押,感覺這兩個很相似啊,不知有啥區別哦匿名使用者2005.08.26 回答

相同點:都是對動產基於合法原因的佔有,且都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 不同點我想了下應該是這幾種: 1、行使主體不同,留置權人是法定擔保物權,只有法律明文固定的幾種人基於法律特定原因才能行使。正面例子如修理者在對方不支付修理費的情況下才能留置修理物,反面例子如工程合同發包方不支付相應工程款,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此時工程作為不動產可以“留置”,所以此時承包方就不可以基於留置權行使相應的申請拍賣變現權利,而必須按照其特有的程式步驟進行,儘管兩者處理情況很相似。 2、原因不同。質押是典型的合同之債,基於合同或者可以視作合同的行為才能發生。也可以這樣理解,即質押涉及的所有權人和質押權人雙方對該物品現存的佔有狀況是有合意的。即雙方在該物品的佔有狀況發生改變之前就已經知曉了這種改變,且雙方都同意或者說至少不反對這種改變。 相對的,留置權的行使者,下面仍以修理者舉例,暫時對該物品控制是基於其他原因,可以是合同,如修理、加工承攬等等,但雙方對該留置權的產生在物的狀態發生改變時是沒有合意的。儘管在行使留置權時可能該物的所有權人也同意了這一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如果該所有權人不同意則對方就沒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因為這一同意只是為了保障物品所有權人,讓他可以透過另行提供擔保或者償還欠款的方式消滅該留置權的能力,這種消滅不能針對對方行使該權利的權利本身。 呵呵,可能有些拗口,通俗些,就是說質押是雙方你情我願的事情,留置是隻要權利方願意且該行為有法律的明確依據則行為就是有效的。 3、基於上述性質分析而在具體行使上述權利時可以預期的法律後果不同。 A、因為留置權非基於合意,因此法律保護上要有一定限度,具體表現為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的(如大米10袋之類,相對的不可分的如電視機一臺,主要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並無明確標準),則行使留置權必須以你所享有的債權請求權為限度,當然不可分的自然無法做這樣的要求。相對的,質押基於雙方合意,因此用明顯貴重得多的物品為自己的一般性債權作質押,只要不是因為欺詐脅迫仍然會被認定為有效,當然如果最後行事了該質押權,則變現償還後的剩餘價款仍要返還給原物所有人。 B、質押物是特定的,所以一般不允許債務人以另行提供擔保的方式單方面變更該質押。而被行使留置權人如果提供了合理有效的其他擔保,則留置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 C、留置權只能是針對基於同一事實或相近事實的行為產生,要求條件較為嚴格。例如某人欠某廠修理費若干,此次又來修理物品,如果仍舊拖欠當然可以行使留置權,但也僅限於這一次拖欠的費用,也就意味著如果此人還清了這次的費用卻還欠著以前的修理費,修理廠也是不能留置此人物品的。因為這些債務的產生並不基於同一個事實 而質押則沒有此類限制,基於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涉及到破產問題時規避債務的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則無論當事人基於何種情況產生了質押,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也正因為如此,質押並不僅限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第三人也可以透過和債權人單獨簽訂質押合同或者在主債權合同中設立擔保條款的方式參與這一關係,法律同樣予以保護 留置權則不可能留置第三人的物(當然這裡的第三人要做一個狹義理解,即不能為了讓乙還錢而基於甲乙之間的某種關係留置屬於甲的物,而不是指甲的物因為某種合法原因如質押而暫時由乙佔有,此時佔有是合法的,則行使留置權也是合法的,此時涉及的是較為複雜的擔保物權相互間效力問題,如果有興趣,可以自己看看) 呵呵,這兩天一直在複習司法考試,乘興回答下你的問題也是對自己複習的一個檢驗。有興趣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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