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拿利息能算違約金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9-13

借款人不拿利息能算違約金嗎厚愛無需多言。2017.10.02 回答

要看借款協議怎麼約定的,如約定了利息,則應該支付,否則屬於違約。

借款人不拿利息能算違約金嗎地域少女2021.12.14 回答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國,根據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所謂民間借貸,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間的為了

互助互濟而簽訂的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外,還要求實際交付貨幣。

(2)民間借貸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往往是自

然人之間基於互助互濟而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之下,民間借貸合同是無償合同。

與此同時,民法奉行等價有償的原則,只要當事人達成協議,民間借貸合同完全

可以是有償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略高於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

人的借款合同。

(3)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往往數額較小,甚至是基於感

情而訂立,因此在形式上應當靈活便捷,易於操作。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

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一、自然人之間、企業之間借貸的法律效力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自願協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2、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根據最高院關於公民與企業借貸之間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3號。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屬於民間借貸,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除外。

3、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根據《貸款通則》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借款人應返還本金,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民間借貸的利率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實踐中可以按以下幾種方式計算利率:1、 借貸雙方對約定利率的標準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2、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民間借貸的複利

所謂複利就是民間借貸中講利息轉為本金再計息的方法,俗稱“驢打滾”,其直接的外在表現就是將利息轉化為本金,然後再對轉為本金的利息再計算利息,最終結果是導致在基礎貸款額不變的情況下貸款額客觀上急劇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計複利”問題應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7條,也就是說出借人在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內可以計算複利,這也是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只有這樣才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協的社會體系。

四、違約金的性質、計算標準

我國法律上規定的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又具有賠償性,可以在合同上予以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的數額及計算方法。這裡又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條款上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的調整的前提,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出請求,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調整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決定。2、合同條款上沒有約定且事後當事人又對違約金事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與法釋〔2000〕34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確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有關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並隨之變化而改變。原則上雙方違約金數額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屬於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為上限,不得超過這個標準,但為體現契約自由原則、保護合法的融資關係,現寧波當地法院對3分利即日1‰的違約金也一般都予以支援。3、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可否並存。大家都知道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本金、利息(正常息)、逾期息(罰息)、違法使用貸款的違約金等條款,那麼民間借貸可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正常利息及逾期息(罰息)、違約金呢?我個人認為在借款合同相繼約定利息、逾期息條款並不矛盾,不需求進行選擇、取捨,只要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有關借貸的性質及利息、罰息的支付標準,法院應該予以認可、支援,同理利息和違約金條款也是如此。至於逾期息(罰息)能否和違約金並列計算,我認為這不能等同於《合同法》第116條有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的規定,應區別對待。第一、當事人沒有提出調整的,尊重當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法院不應主動干預;第二、當事人以相者相加明顯高於銀行同類貸款4倍為由向法院請求調整的,應分清違約金的性質是懲罰性的還是賠償性的。若是懲罰性的,就不能和利息、罰息條款和並使用,必須在罰息和違金條款之間做出選擇,因為罰息本身就具有懲罰的性質,不能因此要求對違約方進行雙重懲罰來為守約方謀取高利、助長高利貸的氣焰;若違約金是賠償性質的,那麼守約方在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罰息後還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再主張違約金。

五、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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