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唐宋元明清(明朝前期)王朝的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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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3

列舉唐宋元明清(明朝前期)王朝的兵制制度a3395208 2011-06-04

明朝兵制

中國明朝(1368~1644)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軍隊的統轄與衛所制朱元璋統一全國後﹐採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衝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5個千戶所﹐共5600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0個百戶所﹐共1120人﹐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京軍與地方軍明朝軍隊分為京軍(亦稱京營)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京軍有48衛。成祖遷都北京﹐京師接近前線﹐京軍多達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徵。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騰驤﹑左衛和右衛等4衛營。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邊兵是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土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少林兵﹑五臺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仍回原址。

衛軍主要是步軍﹑騎軍﹐東南沿海也置有水師。官府曾命福建﹑江浙沿海諸衛造船抗倭﹐使水師獲得了很大的發展。衛軍的武器裝備﹐不僅刀牌﹑弓箭﹑槍弩等冷兵器製作精良﹐火器已佔很大比例﹐銅銃﹑鐵銃﹑地雷﹑各類火炮開始裝備部隊。中央還設立兵仗和軍器兩局﹐負責鑄造火器。各省都司﹑衛所也遍設雜造局﹐專管所在衛所的兵器修造。

明初﹐衛軍主要來自隨朱元璋起義的“從徵軍”﹑元朝和割據勢力投降的“歸附軍”﹑因犯罪而被謫發的“恩軍”以及抑配民戶入伍的“垛集軍”。“垛集”原是軍伍缺額時抑配民戶補充軍伍的一種辦法﹐朝廷頒行《垛集令》後成為衛軍的主要徵集方式。按《垛集令》的規定﹐民3戶為1單位﹐其中1戶稱正戶﹐出軍丁﹐其餘為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永樂以後﹐正戶與貼戶的壯丁輪流更代為軍。軍民嚴格分籍。當軍之家皆入軍籍﹐稱軍戶﹐屬都督府﹐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束﹐優免一丁差徭﹐身份和經濟地位都與民戶不同。軍戶固定承擔兵役﹐父死子繼﹐世代為兵﹐並隨軍屯戍﹐住在指定衛所。若軍戶全家死絕或逃亡﹐由官府派員到原籍勾補親族或貼戶頂替﹐稱為“勾軍”或“清軍”。

屯田制與募兵制衛軍實行屯田制度。按規定﹐邊地軍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軍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個軍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給耕牛﹑農具和種子﹐並按份徵糧。洪武至永樂年間﹐全國軍屯約有八九十萬頃。除大量軍屯外﹐還實行商屯作為補助手段﹐即按“開中法”﹐由商人在邊地募人墾荒繳糧﹐以補充軍糧。

明中期以後﹐由於大批屯田被豪右﹑將校侵佔﹐商屯亦因“開中法”遭破壞而廢弛﹐軍卒生活無著而大批逃亡﹐衛所制逐漸崩潰。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京軍覆沒。為保衛京師﹐朝廷派官四出募兵以應急﹐大規模推行募兵制﹐募兵逐漸成為軍隊主力。大凡戰鬥力較強的軍隊都由招募而來﹐如抗倭名將戚繼光之“戚家軍”﹐俞大猷之“俞家軍”等。但是﹐實行募兵制﹐養兵耗費大﹐募兵愈眾﹐國庫日絀﹐於是頻繁地向民眾勒索﹐激化了階級矛盾。至明末﹐募集之兵訓練廢弛﹐戰鬥力轉弱﹐並相繼逃亡﹐終於無法挽救明朝的滅亡。

列舉唐宋元明清(明朝前期)王朝的兵制制度secretblue123 2011-06-04

北宋實行府兵制

清朝實行八旗制,分滿八旗和漢八旗

列舉唐宋元明清(明朝前期)王朝的兵制制度Richflowers 2011-06-04

富甲兵

列舉唐宋元明清(明朝前期)王朝的兵制制度報國一萬年 2011-06-05

唐朝兵制

唐朝初期恢復府兵制,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簡點和輪番,以及圖籍、廄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衝府,全國最多時共設657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佈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衝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衝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衝要地區戍守,一般為1年一次。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府兵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徵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物件。簡點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

中唐以後,均田制遭到破壞,府兵制土崩瓦解,十六衛喪失戰鬥力,從此之後,僅為儀飾之用。由於府兵制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漸興盛。

唐末,各節度使控制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

宋朝兵制

中國宋朝(960~1279)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南方經濟發展較快,北和西北地區民族矛盾轉趨激烈。北宋和南宋的軍事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但總的是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皇帝加強集權,削弱大將兵權,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財力、物力,供養大批招募來的軍隊,募兵制始終居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時期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軍權由三個機構分任。樞密院為最高軍事領導機關,掌軍權及軍令,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為中央最高指揮機關,分別統領禁軍和湘軍;率臣,為禁軍出征或鎮戍是臨時委任的將帥,統領地分屬三衙的禁軍,事畢皆撤銷。

兵符出於樞密,而不得統其眾;兵眾隸於三衙,而不得專其制。”樞密院有調兵之權,卻不掌管軍隊;三衙掌管軍隊,卻無調兵之權;遇有戰事,由皇帝任命率臣領兵出征,從而實現了“發兵之權”與“握兵之重”的分離。此外,還設有兵部,只掌管儀仗、武舉和選募軍兵等事。

北宋軍隊由禁兵、廂兵、鄉兵和蕃兵組成:禁兵是軍隊的主力,兵額多時在百萬以上,主要任務是“守京師,備征戍”。禁兵實行“居中馭外”的“更戍制”,除駐京師外,還分別到邊地或衝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輪換一次,既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勞苦,又使兵不識將,將無專兵,以防止武裝割據或擁兵叛上。

廂兵名義上也是一種常備兵,實際上是一支專任勞役的隊伍。它分屬各州和某些中央機構,“內總於侍衛司”。其組織編制大體如禁兵,給養比禁兵低,主要擔負築城、修路、運輸等雜役,多不訓練和校閱。

元朝兵制

蒙古軍(包括色目人部隊)主要是騎兵。漢軍、新附軍大多為步軍。水軍編有水軍萬戶府、水軍千戶所等。炮軍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組成,編有炮手萬戶府、炮手千戶所,設有炮手總管等。一部分侍衛親軍中,還專置弩軍千戶所,管領禁衛軍中的弓箭手。

軍隊依承擔任務的不同,區分為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宿衛又分為皇帝直轄的“怯薛”軍和由樞密院統領的侍衛親軍,平時主要護衛宮廷,守衛京畿,戰時也出京征伐;鎮戍諸軍,屯戍於全國衝要地區。北方是蒙古軍、探馬赤軍的重點戍防地區;淮河以南主要由漢軍、新附軍屯戍,並配置部分蒙古軍和探馬赤軍。邊境地區由分封或出鎮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軍配合鎮守。各級軍官一般實行世襲制,但朝廷能調動和另行任命。

被劃為出軍當役的人戶稱軍戶,父子相繼,世代相襲,不準脫籍。

明朝兵制

中國明朝(1368~1a)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軍隊的統轄與衛所制朱元璋統一全國後,採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衝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京軍與地方軍明朝軍隊分為京軍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京軍有48衛。成祖遷都北京,京師接近前線,京軍多達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徵。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騰驤、左衛和右衛等4衛營。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邊兵是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土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仍回原址。

清朝兵制

八旗兵為世兵制,在16歲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選。“餘丁”和不滿16歲的“幼丁”,可以挑補為養育兵,即預備兵。

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軍衛制度改編和新招的漢兵。以綠旗為標誌,以營為建制單位,因而得名。有馬兵、步兵、守兵之分。馬兵、步兵亦稱戰兵。沿江、海設有水師。綠營兵籍,皆注於冊,由兵部管理。“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餘丁,無餘丁乃募於民”。

八旗兵和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或月發一定的銀餉和米糧。八旗兵的薪餉和武器裝備均優於綠營兵。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八旗兵與綠營兵已腐敗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清廷諭令各省舉辦團練“助剿”。曾國藩在湖南募團丁為官勇,訂營哨之制,糧餉取自公家,稱湘勇或湘軍,是鄉團改勇營之始。繼之,又有仿湘軍制度建立的淮軍和各省勇營。及戰事既畢,除曾國藩直轄的湘軍和其他一部分勇營遣散外,各省險要處仍以勇營留屯,稱為防軍。防軍之外,又有練軍。它從綠營選練而來,其營制餉章也全仿湘軍,任務與防軍同。這樣,自同治至光緒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時,防軍與練軍成為清朝的主要武裝力量,它們的營制皆源自湘軍。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戰爭中慘敗,湘軍、淮軍、防軍、練軍又相繼腐敗不堪用,於是 “新軍”代之而起。清政府在中央設練兵處,在各省設督練公所,並計畫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以北洋新軍作為中央軍,以各省新軍為地方軍,將原有的防軍、練軍和其他舊軍(旗兵除外)汰弱留強,一律改為巡防營。新軍以鎮為基本建制單位,每鎮官兵定額12512人,由步、馬、炮、工、輜重等兵種組成,設統制率領。平時以2鎮為1軍,戰時則根據情況,或以3鎮為1軍,或合數軍為1大軍,由總統或軍統率領。新軍的中、下級軍官多為國內武備學堂畢業生充任,間有少數學習軍事的留學生。集兵方式採用募兵制,在體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嚴格規定。清政府本想透過軍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國兵權,但召募、發餉等操於將帥手中,武器裝備有賴於外國,軍隊的私屬性質毫無變更。至宣統末年,新軍只練成13鎮,由於辛亥革命爆發,便隨清亡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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