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通判可以收稅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9-16

宋朝通判可以收稅嗎?熱心市民1413 2022-03-20

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宋朝將其置於各州、各府,協助知府或知府處理政務,以及所有州政府事務,如軍民、錢穀、戶籍、稅役、獄訟等。,必須聯合簽署才能生效,並有權監督官員,這就是所謂的“國家監督”。明清兩朝政府設定了總判,分為漕運、水利、屯田、牧馬、江海防禦等。清州還有其他州判,分為糧務、水利、海防、治河等等。

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督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善於作出重大決策。其職責是:“軍民、錢穀、戶口、稅捐、獄訟的審理如能判決,可與官籤書執行。”總判官也有一個職責:“部官好不好,職務修或廢,都要催聽。”南宋時,將軍判官可以直接向皇帝報告郡內所有官員的情況,包括縣令、縣官,他也看到將軍判官具有督察的性質。

協助州府或知府處理政務,軍民、錢穀、戶口、賦稅、獄訟等一切國事。,只有透過共同審判才能生效,並有權監督官員,所謂“國家監督”。

總判是“國事總判”或“督撫總判”的省名。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督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宋太祖創設了“將軍判官”一職。一般的處刑是由皇帝直接任命,輔助郡政,可以看作是州的副縣長,但有直接向皇帝彙報的權力。周知向下屬釋出的命令只有在他們一起簽字的情況下才能生效。以同治的名義,與周知共同簽署上下檔案。當初朝廷選了一個京官當總判官,後來又改成了轉運使、製造使、推進部等監察部門。除了監督國家之外,軍民、錢穀、戶口、賦稅徵收、獄訟聽證等事項都可以決定,但必須與周知簽訂檔案才能執行。一般的句子是行政和監察相結合的中央官員。

始於宋代,止於清代的“將軍句”職位,是地方行政官員的一種。到了宋朝,他作為中央政府的官員下到地方政府。他是地方長官的副官,擁有地方行政監察權,與地方長官形成制衡。在宋代,“潼關”是一種設在地方行政單位“州”的地方官員,是“知州”的助手(參考《宋·姚輝集-官》中“知州兼掌縣州法令”,潼關為第二。”)所以,官方位於“知州”之下。但其許可權大於“知州”,因為行政事務只有在“知州”和“總判”簽字後才能生效。而且,作為皇帝的耳目,大將軍判官可以直接向皇帝彈劾國家大事。

宋朝通判可以收稅嗎?獨家記憶chen 2022-03-20

宋朝商稅制度化規範化

宋代的商稅可以說是非常制度化和規範化的。《宋史·食貨志》明確記載:“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

這裡可以看出,宋朝商稅主要有住稅和過稅。住稅即買賣交易稅,稅率3%,過稅即商品流通稅,稅率2%。宋朝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建立了完備、嚴密的商稅網和專職商稅機構。

而且早在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就下詔“榜商稅則例於務門”。即要求則例必須陳列出來張貼於稅務、官署的牆壁之上,彰顯公開透明,便於互相監督,非則例所載(不是則例上的,比如稅務私增收稅條目),商旅可以拒納並越級上訴。在各地州縣,以及有些關鎮,和交通要道(城門口、橋樑、渡口或路口)設定稅務所徵收商稅。

繳稅商品和免稅商品

此外,宋太宗還明確規定了徵稅的內容及對偷稅、漏稅的懲處辦法:“國朝之制,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豕,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駝,及商人販茶皆算。有敢藏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與捕者。”

另外,《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諸客販谷、米、面、麥及柴,輒收稅,並收船力勝者,徒二年。仍許客人經監司越訴。”即法律上明確規定谷、米、面、麥、柴、油等民間日用之物都是免稅商品。對於地方擅自違法徵收日用之物商稅的官吏,要給與嚴厲刑事處罰(判兩年徒刑),並明確規定允許受害商人越級上訴。

嚴懲官吏的不法收稅行為

此外,為了保障商品流通、促進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北宋朝廷還對各級官吏侵擾商販、勒索商賈的種種不法行為規定了懲處辦法。

宋朝通判可以收稅嗎?張若不實 2022-03-20

在宋朝,通判一般是指州府的長官,掌管家田、訴訟、水利和糧運等事項,賦稅也在他的管轄範圍。

宋朝通判可以收稅嗎?小蘿蔔oR 2022-03-20

收不收稅,這不是已經是過去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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