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有哪些?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9-18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有哪些?匿名使用者2014.06.25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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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餘額。這是採用會計核算辦法歸集或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准予扣除的稅金)-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

1。收入總額

個體工商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以上各項收入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

2。准予扣除的專案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專案包括成本、費用、損失和准予扣除的稅金。

(1)成本、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

銷售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託代銷手續、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以及其他下屬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為管理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諮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價易耗品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帳款(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淨支出、彙總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

(2)損失,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款、賠償金、違約金等。

(3)稅金,是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 、印花稅、耕地佔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的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等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准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專案及列支標準

(1)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

(2)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的支出,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3)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

(4)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專案和扣除標準,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種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其扣除分兩種情況處理:以融資租賃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約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後一筆租金後,該固定資產即歸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後,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6)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的測試儀器和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扣除。超出上述這標準和範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7)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淨損失,有個體工商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可以在當期扣除。

(8)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動而發生的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當期扣除。

(9)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賬款(包括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還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回收的應收賬款),應尤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10)個體工商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11)個體工商戶撥繳的公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12)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3)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14)個體工商戶將其所得透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15)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於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准予扣除。

(16)個體工商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多的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個體工商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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